投票时如何保证持有人利益
发表日期: 2008-08-09 09:47:4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易水已逝
随着基金业的蓬勃发展,基金已成为股市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股改、增发、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股东投票中,基金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虽说参加投票的基金经理应该以追求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唯一标准,但事实上,由于制度设计不健全,很多基金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的利益交叉在一起,最后往往是基金公司的利益成为基金经理投票时考虑的关键,而持有人的利益则退居其后。
以“平安门”事件为例。中国平安今年1月21日宣布了1600亿的融资方案,3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获90%以上高票通过,除了两只基金外,其余基金全部投了赞成票。
但基金经理们在投下赞成票之后,却并不看好中国平安的后市表现,之后中国平安公布的一季报显示,平安从十大流通股中消失。一方面是用手投赞成票,一方面却用脚溜得比兔子还快,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基金经理的言行不一呢?
利益,只有利益能够使人妥协,只有利益能够使基金经理们忘却“以持有人利益为重”的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交叉,其实也很简单,就是相互持有,保险公司持有基金,基金则持有保险公司的股票。中国平安的高官们在融资投票前拜会各大基金公司,与其说是会谈,不如说是利益谈判,当然,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看到了,基金经理们在投赞成票的同时,从中国平安仓皇出逃,中国平安的股价,从最高将近150元跌到最低不到50元。中国平安的巨额融资导致了市场的恐慌,大盘一路向下,基金净值大幅下跌,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惨重。
虽然大盘下跌的原因很多,但是中国平安的巨额融资绝对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基金的赞成票则是这种恶意圈钱方案得以顺利通过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平安门”事件之后,我们必须反思现行的制度设计,如何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投票中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我认为首先应该避免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基金的利益出现交叉或者说利益捆绑。现行的政策里面就有基金不能购买托管行的股票的规定,这一设计完全应该扩大化。如保险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的话,就应该禁止该基金公司旗下所有基金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股票。反之亦然。
如果这一点暂时做不到(现在保险股和基金相互持有已成普遍现象),那么就应该改革投票制度。
可以考虑取消有利益关联基金的投票权,或者默认有利益关联的基金投“弃权”票。当然,这对上市公司对持有人来说都有点不公平。那么既能保证上市公司利益又能保证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制度是什么呢?
在共同诉讼制度出来之前,可以设计“预投票”制度,就是由基金持有人来投票决定基金应该如何投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从公布到投票都有一个过程,在这期间,基金应该发公告通知持有人,对上市公司的投票事项进行说明,转发上市公司的公告,并且通知持有人预投票的日期。
以现行的技术手段,无需召开现场持有人大会就可以实现投票。比如在各种投票中已经成熟的短信投票制度,就可以用来进行持有人“预投票”,而场内交易的基金可以选择网上投票,基金经理根据“预投票”结果进行投票就可以了。当然,上市公司本身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应具有投票权。具体投票的组织、公证、比例的确定等技术细节需要参考股票的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制定。
预投票制度,可以保证持有人的利益,并且可以完全规避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还可以减轻基金经理的压力,使他们能专注基金的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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