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向纵深推进
发表日期: 2007-03-22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肖渔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信息管理平台在基金销售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绝非只是一个简单的业务支持平台。正如同大脑和神经中枢,一个四通八达的、完善的基金销售管理平台将能成为监管部门实施监控的左膀右臂、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坚强后盾。同时,制定管理规定,正确引导和规范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运营,还可以从多角度帮助解决当前阻碍基金销售发展的主要问题。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基金销售存在六大主要问题:一是基金销售机构的提供的前台业务系统基本业务功能不统一,无法保证基金销售机构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二是没有形成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监控机制,无法保障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三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费率监控机制,无法有效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四是没有引入适当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风险评价机制,无法实现基金销售的适应性原则;五是没有建立有效的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监督、投诉机制;六是没有建立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监管信息的通道,导致监管机构掌握的基金销售动态十分有限。
鉴于此,此次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即以上述六大问题为主要突破口,明确提出了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所遵循的六项原则,成为贯穿全文的核心思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核心内容。
一是建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依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这就意味着,新成立的基金销售机构若不能按照既定标准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已具备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实施更新改造,将无法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或被实施“边缘化”政策。
在持续监管的层面上,《规定》将为日后基金销售机构的现场检查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操作手段:将要求已获得准入的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颁布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现有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改造,以符合指引的要求;将为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工作编制新的信息管理平台检查工作底稿,提升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
二是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规范基金销售业务。对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监控是信息管理平台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为此,《规定》设计了一个三层体系的监控架构。第一个层次由基金投资人自己监控,根据《规定》,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允许基金投资人对自己的交易和资金划付进行明细查询;第二个层次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监控,为此《规定》设计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几类对帐作业;第三个层次由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控,即通过接受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的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进行账面和实际金额的对比分析。
针对目前基金首发和持续营销中一线销售人员随意给予费率折扣、导致恶性竞争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更是赋予了后台管理系统具有的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在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运用方面,《规定》将提高基金营销的针对性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前台系统必须具备调查、评价、记录“基民”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后台系统应有记录基金风险评价的相关信息。在具备上述两类信息的前提下,还进一步规定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检查“基民”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力是否匹配、在不匹配情况下应当具有要求投资人确认,并记录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在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和管理方面,《规定》还为“基民”提供了对销售人员监督和投诉的渠道。要求应当给基金投资人提供接口,记录投诉信息,并需至少包括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和处理结果。此外,《规定》还要求向基金投资人披露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为投资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提供了途径。
第三,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还为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和监控基金销售业务动态增加了一个可靠的信息来源。除了要求销售信息流、资金流信息的报送,《规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还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涉及销售适用性、反洗钱、内部监察稽核和财务、状况等几方面的信息。
此外,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指导文件,《规定》还对信息管理平台的软件、硬件、网络的管理也提出具体的要求。从而有效保障了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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