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切实维护基金行业公信力
发表日期: 2008-04-22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肖渔
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对唐建、王黎敏事件的处罚决定,给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
信用是基金行业的立足之本。基金业十年的发展之路正是投资者信用点点汇聚的成就。如果某些从业人员滥用投资人的信用而渔一已之私利,不仅损害其个人声誉,更伤害基金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公信力,最终影响行业的生存发展。因此,整个行业都应该引以为戒。
十年来,我国基金行业的飞速发展令世人所关注。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已达2.5万亿元左右,其持股市值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总户数超过1.6亿户。这一成就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募基金行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表明基金行业制度设计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总体上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
这种信任和认可更是靠每一家基金公司、每一位基金从业人员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换取来的,对这种信任的维护、加深也需要每名从业人员用自己的行动来强化。如果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私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将破坏整个基金行业的公信力。
在基金投资活动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构成的就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忠实勤勉、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
实际上,近几年来,为规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早已加大了监管力度,先后颁布施行了《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对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构建并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了包括证监会、交易所、托管银行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大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违法和背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包括唐建、王黎敏在内的基金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等。
下一步要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主要是从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监管入手,今后还将继续强化这方面的要求。比如,一些制度将被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更具有震慑的一点是,监管部门在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损害委托人利益罪”等两方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还将建议在刑法(七)的修订中进一步扩大“背信罪”的范围,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其出发点就是要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挪用受托人资金并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扩大到背信的罪名之中,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加大打击力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制度执行力的强化,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基金行业将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迎接下一个美好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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