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确保基金公平交易
发表日期: 2008-03-24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肖渔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单一封闭式基金逐步扩展到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以及投资咨询等业务,从今年开始将要逐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不断增加。
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客户的投资组合对于公司收入和业务发展的贡献可能各不相同,公司或者内部从业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也可能引起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的行为。特别是去年底颁布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有关试点办法》,更是触发了业界围绕公平交易制度的讨论。
实际上,监管部门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过去几年中,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对于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管机制,形成了包括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托管银行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
在具体监管中,证监会基金部充分发挥交易所和托管银行这两只“眼睛”的作用。交易所建立了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机制,对于尾盘拉抬打压、盘中追涨杀跌、短时间集中买卖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股票交易的公平交易状况进行分析。
另外,针对基金有可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议价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基金部要求托管银行根据中债收益率曲线等第三方报价,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价格公允性进行实时监控。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将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并及时向基金部报告。这些措施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可能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交易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监管部门持之不懈的努力下,基金业存在的换手率过高等问题都得到一定的解决。统计显示,去年全年基金换手率只相当于市场平均换手率的30%。
但是,业内权威专家也指出,要解决公平交易的问题,仅仅依靠外部监管是不够的:外部监管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管,不能起到事先防范的作用;另外,由于监管资源的限制,外部监管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问题。因此根本措施还是应该从公平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制度环境入手,建立解决公平交易问题的制度性措施。而《指导意见》的颁布可谓正逢其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从几个侧面回应了之前业界围绕如何在实践上真正实现“公平”的几个困惑:
———关于是否可以从投资结果上观察公平交易的问题。
一般说来,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可能由于投资风格的不同而产生业绩差异,但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的业绩应该是大体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业绩差异,可能是由于客观操作水平的差异,也可能是由于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着主观的利益输送的行为。因此,单从短期的业绩差异,难以区分这两种因素,还要结合具体的投资交易情况来进行分析。但是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显著差异,则需要特别关注。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公司对于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的业绩差异进行分析并公开披露,就是为了使公司能够明了投资业绩差异的原因并采取相关改进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
———关于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理财业务之间如何有效防范利益输送的问题。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有关试点办法》规定了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理财业务之间的物理隔离制度,比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这些物理隔离措施可以提高利益输送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两者之间的利益输送。
而《指导意见》在上述物理隔离措施的基础上,又对“试点办法”中的一些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的原则性要求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提升。业内权威认为,在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的前提下,就可以保证各投资组合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有效地防范利益输送。
———关于部分投资者担心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会使不少明星基金经理受利益分成诱惑转任专户理财部门,从而影响中小基民利益的问题。
从过去几年的市场情况和基金业绩表现来看,基金业绩与市场整体状况有直接关系,而每个基金公司均建立了相应的基金投资决策与执行、授权制度,某一个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应过分夸大明星基金经理的作用。
实际上,在制度上强调基金公司应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其中已经考虑到人员配备公平性。
据了解,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监管部门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办法,其中要求公司应当合理调配公司资源,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平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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