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年报披露准则出台

发表日期: 2008-02-22 14:15:3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吴倩
  投资者将有望看到基金公司的年度运作概况。记者获悉,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从公司概况、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等七个方面对基金公司年报披露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这是证监会首次公开对基金公司年报披露专门发文进行规范规定,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及经营运作的透明度将明显增强。

  不过,根据规定,基金公司的年报全文仅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而投资者所能看到的只是基金公司自愿对外披露、另行编制的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来看,《准则》规范了披露内容的七个方面,包括公司概况、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报告和财务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要求,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此外,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而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

  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新业务方面,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在基金公司营业费用上,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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