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十年回顾

发表日期: 2007-11-16 11:25:49  来源: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作者: 秦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首任组长王连洲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元老级人物,见证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全部历史,在规范基金(俗称“新基金”)走完十年历程之际,这位基金元老抚今忆昔,感触良多,总结过往,关注未来——拳拳赤子,其情切切,其言亦善。

  火爆之中尤须保持冷静

  王连洲说,中国基金业十年来,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迅速,成就惊人。已从当年整合过的29只封闭式基金、不足200亿元的资产起步,发展到今天的封闭式和开放式各类基金340多只,资产净值总额3万多亿元,基金已成为中国股市最重要的支撑力量。基民总数将超过一亿,个人持有基金份额已高达90%以上,这说明基金产品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还原了基金适合于公众投资的产品本色。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基金以优异不凡的经营业绩,极大地凝聚了社会对基金产品的关注力,催发了公众投资者一时很难拟制住的基金申购热潮。清晨起来排队争买基金、一天发售基金可近千亿元、需要实行基金配售或者暂停申购、有的基金份额规模仅今年第三季度就增长近80倍,这种种使人倍感新奇投资于基金的热望,将中国基金市场推到了一个空前或许以后也少有的繁荣与辉煌。面对基金市场如此火爆的景象,业界人士并没有忘乎所以,而是不禁怀有几分冷静和谨慎,甚至徒然增加了几分“如此盛况”能否持续和如何运作的疑虑和压力。因为曾几何时,长达几年市场低迷、不少基金净值跌破发行价、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有的竟高达四折以上、基金公司的主要精力不得不用于攻关推销基金等诸多尴尬的景象,或许在不少基金公司高管人员的心目中,记忆犹新,不会就那么容易地被人淡忘。当然,时过境迁,也不必对此过于耿耿于怀。

  王连洲说,中国基金业能有今天的发展,今天的成绩,今天的辉煌,应归于诸多的因素所致。其中有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市场基本制度功能恢复、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社会资金流动性充裕、股市亢奋走势向好、政策予以扶持等诸多外部环境条件的助推烘托,也与基金行业严格启动标准,不断完善健全规章制度,加大监管服务力度,坚持思想解放、努力开拓创新等行业内部的自治、自严、自强密不可分。可以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十年辉煌,基业长青,是一个市场多种要素作用长期累积的结果。中国基金业的十年,是不断发展壮大、成就显赫的十年,也是与股市共舞、起伏跌宕的十年,更是不断扶持助推、疏导整治、规范匡正的十年。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基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王连洲回忆说,中国基金业既往的十年,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拓展历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就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部分分行批设了俗称老基金的基金70余只,由于其治理混乱、经营业绩差,风险频频暴露,被整顿淘汰势在必行。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正式宣告了老基金时代的结束和新基金纪元的诞生,成为新老基金的分水岭。

  《暂行办法》借鉴发达国家投资公司管理的一些制度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基金的组织形式、发起人的资质要求、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基金设立的程序、投资运作的规则等都做了一些必要的考虑和规定。随后成立的国泰、南方、华夏等基金管理公司和发行的基金景泰、基金开元、基金兴华等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多是在《暂行办法》的引领下,以高起点、高素质、高要求的崭新姿态而出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

  王连洲十分感慨地说,回顾基金业十年,道路并不顺畅。奔腾前进的江河有泥沙俱下,迅速发展的基金市场也难免出现尴尬。引起业界大地震的,是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了《基金黑幕的调查报告》,披露了基金在运作中对倒、对敲、高位接货等大量违规、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不良行为,激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基金黑幕事件毋庸置疑,给监管层和业界都猛击了一掌,敲起了警钟,给基金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压力,但也正是这个基金黑幕事件,给决心大力整治、规范基金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契机和由头。监管层对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了应当说是空前未有的严肃查处。自去年以来,基金行业中还暴露出了原华安基金公司总经理韩方何案以及老鼠仓案等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有背职业道德的恶行劣迹,这是必要而应该的。一切猫腻、黑幕行为都理所当然的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也为行业所难容,更为投资者所鄙弃,但坏事可以引出好的结果。从事件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警示,以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那么此类事件的披露和惩处,也会成为提高行业声誉、增强投资者信任度、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种原动力。也许正是基金黑幕等事件的披露和处理,更显示了加快基金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加大监管服务力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王连洲说,特别令人不能忘记的是,基金业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独立的专属地位和作用,树立了基金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里程碑。可以认为这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一个难得的幸运。因为对一个金融信托门类的投资组合产品专门由国家立法机构立法,这在哪个国家似乎都是少见的。而中国基金法的立案初衷,也并非要制定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更确切地说,起初主要是为促进高科技风险创业投资、基础产业投资大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而制定一部涵盖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证券投资都在内的综合性的投资基金法,也就是既包括向非特定对象、又包括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法。这从当时基金立法领导小组成员构成(除了作为提案单位的全国人大财经委领导柳随年、董辅礽、厉以宁外,还有当时计委的王春正,科技部的邓南,证券委的陈耀先以及刘洪儒等,顾问小组更是包括了目前仍活跃在资本市场多个方面的不少著名人物)以及80%的讨论稿都几乎是围绕上述内容展开,就一目了然。只是最后由于部门之间立法理念难以形成共识,方有“种瓜得豆”,从而为证券投资基金独享专门法律的庇荫和支撑赢得了天赐的机缘。

  基金法留下遗憾还需完善

  当记者问起基金法对基金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时,王连洲说,它起码提高了基金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增强了领导层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视、维护和促进力度。大家知道,监管层在随后不长的时间内,为贯彻落实基金法,连续制定出台了诸如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我国基金业加速进入一个架构合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高效、信息透明、运作规范、公众信赖的崭新发展阶段。当然,在这里也必须承认,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得太快,以至于当时谁都没有想到在改革开放尚不充分、金融业还处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框架下,作为基金主要托管人的国家银行以及作为基金管理人大股东的证券公司,后来都居然要“股份制改革和上市交易”,也没有想到银行还要自己设立基金公司。因此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立法思维,基金法的局限性和留下的遗憾,也就在所难免。特别是基金法第59条有关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执行中就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招致了很多基金公司的两难选择。执行吧,就使众多的基金投资选择受到诸多的限制,很多和基金公司股东有关联交易性质的股票都无法申购交易,直接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据反映,有的基金因不能申购和配售有牵连的蓝筹股票,要损失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执行该条款反而违背了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不执行吧,似乎是在明显违法行事。这是牛市行情中出现的普遍情况和矛盾,熊市中此类矛盾也许并不如此明显。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需要根据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重的原则,正视现实,周全考虑、权衡利弊,尽快研究并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也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实现投资者话语权的表达,也需要重新审视。

  王连洲满怀深情地说,如何保证基金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问题,也同样需要重新审视和讨论。诸如公募与私募基金各自发展的趋势及其政策的应对取舍;基金主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平衡机制如何架构;基金的体制、机制、业务、产品、营销等如何进一步创新;作为特许权设立的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与经营团队利益关系的处理等。特别是对于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已引起社会和业界的不少反映。基金公司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工业商业企业,而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许金融信托机构,经营的是公众的资金,其贡献的是信誉、能力和知识等。转让、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当事人应当而且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基金管理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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