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田基础(163301)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表日期: 2007-11-09 15:05:51 来源: 同花顺网
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重要提示
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04年2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1号文《关于同意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10月20日开始生效,基金合同全文已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9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帐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4年3月26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帐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基金交易帐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引起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础行业 本基金定义的基础行业包括:能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基础设施行业、公用设施服务业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993636
联系人:李锦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5%)、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一楠先生,硕士。1998年至今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历任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副司长,华能财务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能集团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秦永忠先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毕业,大学专科学历。2005年6月至今任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历任北京国安足球集团财务部经理,中信国安总公司财务部经理,中信国安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谢魁星先生,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5年8月起任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2年至2005年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
李润云先生,解放军第二外国语学院毕业,大学专科学历。1996年至今任职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就职于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浙江国际贸易中心,浙江外经贸委。现任本公司董事。
韩巍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法律系学士。1995年至今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曾就职于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法律事务中心。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荆林波先生,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1998年至今任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兼任信息服务与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何祚文先生,深圳市注协理事,培训委员会主任,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至今就职于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现任董事、副总经理、深圳所所长;曾就职于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苏生先生,芝加哥大学MBA、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2004年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管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管理学科带头人、教授会主席。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许明先生,中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武汉业务部副总经理,湖北中太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兼投资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玉霞女士,东北财经大学会计系学士,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2005年7月至今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深圳市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孙璐先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2005年6月至今任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华夏证券公司东四营业部投资部经理,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吕静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在读EMBA。1999年至今任浙江裕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浙江华越公司财务经理,浙江技术进出口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白卫国先生,中南财经大学政法系学士。曾就职于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副主任、武汉青年路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和平里营业部总经理。2003年起就职于本公司,曾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市场发展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张笑雪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培养应用经济学博士后。2003年至今就职于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曾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许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尹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课程毕业。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办公室副主任,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共北京市市委研究室正处级调研员,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处长,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就职于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博士、金融学硕士、经济学本科,深圳金融学会理事,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服务于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兴业基金,历任光大证券高级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兴业基金研究总监。2003年被《新财富》评为“水、电、煤”行业全国最佳分析师。
本基金前任基金经理管卫泽,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许明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员:徐力中先生;冀洪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廖京胜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王卫东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防火墙原则。公司研究策划、投资管理、基金交易、清算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系统的主体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各部门和各部门业务岗位。
(2)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公司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3)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运行。
(4)各部门总监负责拟订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本部门的日常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5)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在经营管理层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控制防线。
①建立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
②建立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各部门在内部自行检查各类风险隐患,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同时公司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合理的重要业务处理凭证传递制度与顺畅的信息传递制度,相关部门分别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并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定期与不定期报告并向督察长通报。
④建立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道防线,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对监察稽核部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⑤督察长主要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构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经营管理层及四道防线中的各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日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
(1)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
(2)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3)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以上各级别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下一级的内容必须与上一级的内容相符。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3)控制活动
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法律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等。
(4)信息沟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具体包括独立报告制度、违规报告制度和定期会议制度。独立报告制度是指监察稽核人员及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误情况独立地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报告的制度。违规报告制度是指公司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将要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或直接报告监察稽核部。如涉及上级主管违规的,可直接报告更高一级主管、监察稽核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制度是指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于每年年终作出公司内部控制的工作总结上报经营管理层,并向督察长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定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560675
联系人:张建春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男,1954年10月出生,辽宁北镇人,满族,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学会顾问,中国钱币学会荣誉理事,同时兼任若干大学教授、博士生(博士后)导师、研究员,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顾问,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美术馆顾问,中华诗词学会顾问、中国楹联学会顾问。
1971年12月-1978年10月 辽宁省北镇县化肥厂工人、政工干事、党办秘书。
1978年10月-1982年8月 辽宁财经学院基建经济系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习。
1982年8月-1985年3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任分行投资一处综合组长。
1985年3月-1986年3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86年3月-1989年8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1989年8月-1994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1994年2月-1997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其间:1994年7月-1996年7月 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7年5月-1998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1998年7月-1999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1999年12月-2003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2003年4月-2007年6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专题工作小组副组长、国务院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修改《刑法》工作小组成员、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顾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检查工作小组成员、境外资金流入中国股市监测小组成员、大型海外并购项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成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副组长。(其间:2006年9月-2006年1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A班学习)。
2007年6月至今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共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13.6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QDII、定向委托资产、企业年金基金等资产的托管。托管资产总规模700多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围绕主要业务环节和内容,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
1、通过技术系统,设置基金投资相关参数,对基金投资组合、投资比例、禁止投资品种等每日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投资,托管人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提示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改正或上报监管机构。
2、通过系统和人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立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楼
联系人:周苑洁
电话:(0755)82993636-8316
传真:(0755)82990911
联系人:柴阳
电话:(021)51164408
传真:(021)51164408
联系人:白卫国
电话:(027)5122785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0755)82990391
(2)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雅园64841房间
电话:(010)68719599
传真:(010)68498316
联系人:赵春梅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人民币82.17亿元
电话:(010)68098317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021-96258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网址:www.gtj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易勇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78899-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z318.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158588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汪健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12)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 68634518-8503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 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16)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电话:(0755)82993636
联系人:王永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0755)82125533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宋萍萍、彭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陈兆欣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募集,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2月3日核准,核准文件名称为证监基金字[2004]11号文《关于同意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4年2月23日至2004年3月23日。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854,893,478.5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27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3月26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 直销机构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详情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代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开始日:2004年4月1日。
赎回开始日:2004年5月14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两日前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的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6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两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8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8000=27367.26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27367.26份基金份额。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10个工作日内发生3次及以上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帐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日。
(3)暂停赎回: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过程所带来的基础行业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基础行业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本基金的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成果。
(2)本基金的决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基础行业和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上述因素的作用机制和最终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影响。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策略研究报告、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行业分析报告,决议确定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结合“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将资产管理策略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选择和债券选择的过程中。
(1)一级资产配置
1)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比例。资产配置主要根据以下内容进行: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b、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相关指标,包括GDP增长率、消费需求变化趋势、进出口增长变化趋势、总投资变化趋势;
c、国家财政政策包括国债发行趋势、政府财政收支状况、税收政策及政府转移支付政策等;
d、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物价变化趋势;
e、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增长变化、投入产出状况;
f、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g、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及市场发展趋势。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5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20%—45%;现金资产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5%—20%。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系统性风险超出正常水平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十个交易日内,投资比例将恢复到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水平。
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关于旗下基金权证投资方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a、b、c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2)二级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及基础行业间的结构性差异和运行状况差异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别行业的配置比例,在保持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于基础行业各发展阶段中的优势行业。这样既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并力求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是降低本基金投资组合非系统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级资产配置主要依据的内容按重要性排列如下:
1)各行业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2)各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包括政府对行业的扶持力度、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内投资增长趋势、未来市场空间、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状况等;
3)行业内上市公司对所属行业的代表性分析,包括产出、收入、利润等指标的代表性,增长趋势的代表性等;
4)行业内上市公司规模和可投资容量分析,这里须结合行业内股票选择结果进行。
综合比较各类别行业在上述几个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并结合股票选择结果确定在各行业配置比重。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3)股票投资策略:
我们看好基础行业的稳定增长趋势,对于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坚持中长期持有的策略。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根据基础行业股票综合评级系统对备选库股票进行评级排序。选股的标准主要是针对基础行业特点,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内在价值分析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未来经营状况和现金流、财务状况和相对价值等方面。以持续盈利和稳定增长为核心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分行业综合评级。
基金小组根据综合评级,从中寻找出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较好并能代表行业发展趋势、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最终做出投资价值分析。对于这些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采用中长期持有的策略。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市场的波动性依然较大,所以我们将依据市场判断和政策分析,适当采用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4)债券投资策略
我们以“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为核心,通过“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兼顾中短期经济周期、政策方向等因素在类别资产配置、不同市场间的资产配置券种选择三个层面进行投资管理;并结合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即收益率曲线分析、久期管理、新债分析、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实施动态投资管理,动态调整组合的投资品种,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
1)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a. 类别资产配置,是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市场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债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现金四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b. 不同市场间资产配置,是按照目前市场结构将市场划分为,交易所国债市场、银行间国债市场、交易所企业债市场、银行间金融债市场与可转债市场,在不同市场间进行资产配置;
c. 券种选择,将根据市场的预期利率,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进行具体券种的选择。
2)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a. 久期管理
久期是度量一个债券或者组合的价格对收益率变化敏感度的指标。久期管理就是以久期和凸性指标为工具,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将收益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债券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作强烈的整体向上平移,则降低债券组合的整体持仓比例,同时降低组合久期,来使组合损失降到最低。
b. 收益率曲线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是描述在未来所有到期时点(0-30年)上债券收益率的图形。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受到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收益率曲线结构配置就是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权证在基金的投资中将主要起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以BS模型和二叉树模型为基础来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
在组合构建和操作中运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性看跌策略、抛补的认购权证、双限策略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综指与深证综指的复合指数×7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0%+同业存款利率×5%
复合指数=(上证A股流通市值/A股总流通市值)×上证综指+(深证A股流通市值/A股总流通市值)×深证综指
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三个原则:
1、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为投资者广泛接受的基础行业指数,所以以自定义方式来构建业绩比较基准,若将来出现一个能得到市场认可的基础行业指数,我们将在研究对比的基础上选择更为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者认同度。选择被市场广泛认同的上证综指、深证综指、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计算的基础指数,并以流通市值比例为权数对上证综指、深证综指作加权计算。
3、业绩比较的合理性。基金投资业绩受到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影响,根据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来确定加权计算的权数,使业绩比较更具有合理性。
(五)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风险属于中低水平。
(六)投资限制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7年10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股票 179,941,133.87 63.93%
债券 51,496,637.60 18.30%
权证 - -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45,028,401.11 16.00%
其他资产 4,978,732.21 1.77%
基金资产总计 281,444,904.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期末股票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 -
B采掘业 9,574,555.65 3.90%
C制造业 26,524,769.98 10.80%
C0食品、饮料 - -
C1纺织、服装、皮毛 - -
C2木材、家具 - -
C3造纸、印刷 - -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33,645.80 0.18%
C5电子 77,629.18 0.03%
C6金属、非金属 26,013,495.00 10.59%
C7机械、设备、仪表 - -
C8医药、生物制品 - -
C99其他制造业 - -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7,938,640.00 11.37%
E建筑业 300,322.20 0.12%
F交通运输、仓储业 69,906,943.80 28.46%
G信息技术业 11,827,212.00 4.82%
H批发和零售贸易 0.00 0.00%
I金融、保险业 31,347,546.94 12.76%
J房地产业 78,980.00 0.03%
K社会服务业 2,442,163.30 0.99%
L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综合类 - -
合计 179,941,133.87 73.26%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库存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600896 中海海盛 959,960 19,275,996.80 7.85%
601318 中国平安 108,800 14,682,560.00 5.98%
600030 中信证券 144,430 13,967,825.30 5.69%
600019 宝钢股份 750,000 13,642,500.00 5.55%
600005 武钢股份 700,000 12,369,000.00 5.04%
600026 中海发展 330,000 11,632,500.00 4.74%
000602 金马集团 299,900 11,360,212.00 4.63%
601111 中国国航 481,000 11,346,790.00 4.62%
600029 南方航空 414,000 9,911,160.00 4.04%
600121 郑州煤电 500,000 9,400,000.00 3.83%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券种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国债 48,936,612.00 19.92%
可转债 2,560,025.60 1.04%
合计 51,496,637.60 20.96%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02国债⒁ 26,805,492.00 10.91%
21国债⒂ 22,131,120.00 9.01%
中海转债 1,957,815.60 0.80%
锡业转债 602,210.00 0.25%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并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资产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利息 1,193,260.48
3 应收申购款 523,200.04
4 证券清算款 2,262,271.69
合计 4,978,732.21
(4)本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07年9月30日,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过去一个月 6.83% 1.72% 4.45% 1.31%
过去三个月 45.15% 1.85% 32.03% 1.49%
过去六个月 69.75% 2.10% 54.69% 1.67%
过去一年 178.84% 1.91% 145.54% 1.55%
过去三年 241.90% 1.42% 200.60% 1.23%
2005年全年 -6.77% 0.99% -4.62% 1.06%
2006年全年 66.36% 1.20% 81.57% 1.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34.58% 1.33% 153.25% 1.21%
================续上表=========================
阶段 ①-③ ②-④
过去一个月 2.38% 0.41%
过去三个月 13.12% 0.36%
过去六个月 15.06% 0.43%
过去一年 33.30% 0.36%
过去三年 41.30% 0.19%
2005年全年 -2.15% -0.07%
2006年全年 -15.21%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81.33% 0.1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帐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C、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中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计算期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本期收益扣除本期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其他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律师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即申购费率1.5%、赎回费率0.5%。为了鼓励投资者积极申购及长期持有本基金,从2004年11月12日开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标准作部分调整,费率标准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1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含)以上 0.8%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40%归基金财产,6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以内 0.5%
满365天不满730天 0.25%
满730天后 0%
3、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但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
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包括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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