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负有共同受托责任
发表日期: 2007-11-05 15:19:3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 上电转债乌龙"事件引发市场对基金管理人风险意识和受托责任的关注。隐藏在基金管理人身后的基金托管人一直被法律法规赋予着制约、监督基金投资运营的特殊功能,《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专访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军洲,探讨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共同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上电转债乌龙"事件发生后,有人认为托管银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何看待市场这一质疑?
张军洲:托管行为基金公司保管资产,就有义务对基金公司的资产持有情况进行提示。此次上电转债事件,如果托管行切实担负并行使了托管人责任、并且技术系统支持的话,应该是可以发现到可转债(行情论坛)券的到期情况、并对基金公司进行相应提示的。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当然,我并不了解相关托管行是否对基金公司进行了提示。
《第一财经日报》:托管银行对基金日常投资是如何监管的?若基金违规操作,托管行会怎样做?
张军洲:基金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契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来进行交易,如果同一公司旗下的两只基金在进行反向操作,即对同一只股票一个买、一个卖,我们就认为这构成了违规操作。在2004年,个别基金公司依然出现过这样的行为,现在这一现象已基本消失。
一旦发现基金在进行违规操作,经确认后,托管行会在第一时间电话提醒基金公司,然后再发送风险提示函,请基金公司立即改正,严重违规还要紧急约见公司主管,如果基金公司对此并未改正,(托管行)还会立刻向证监会报告。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基金行业漠视契约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大盘基金不买大盘股,小盘基金专买大盘股等。《基金法》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如何?
张军洲: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这一现象开始增多。许多基金公司对证券市场前景判断未能准确,因此之前的基金契约都约定得较为保守。基金管理人为了让基金净值增长更快,违反契约进行更灵活的操作。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这种操作是对基金契约的漠视。对这种行为,托管银行理应发挥监督职能,拒绝其投资指令,拒绝为其划款清算等。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一行为为持有人赚钱,尚未损害到投资者利益,所以还没有投资者进行质疑,这一行为得到"默许",但一旦市场出现问题,则有可能引起纠纷。
所以,许多公司正在不断地修改基金契约,使得投资交易更好地满足契约的要求。监管部门也注意到这一问题,托管行也在积极和基金公司沟通。
《第一财经日报》:托管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关系应如何看待?
张军洲:基金公司和托管行既有合作的关系,又有制约的关系,更主要的还是制约的关系。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负有共同受托责任,托管行需要意识到,只有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够做大做强,才能收获"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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