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理财慎防利益输送
发表日期: 2007-12-03 13:24:2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始于2006年4月的海南会议,酝酿20个月之久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1月30日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标志着中国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全面开启。
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理财业务的优势与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其优势植根于对一线资本市场交易的熟稔与专业化的客户服务能力。基金本身所提供的就是针对专业化资本市场的投资服务,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社保机构来说,其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更具吸引力。
基金开启“专户理财”业务,将丰富目前中国基金管理领域存在的业务与资产结构方面的缺陷。目前中国基金管理公司90%以上的业务来自于公募零售业务,而在一些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公募零售业务与私募理财业务基本上平分秋色。正因为基金公司业务过于依赖公募零售业务,目前公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多为中小散户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的普遍行为特征是受市场氛围变化的影响较大。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那么赎回效应将会对市场主流的开放式基金造成强烈的冲击。
相比而言,特定客户的专户理财资金进入门槛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往往签订一年以上的交易合同,其特征是资金规模较大且投资期限较为稳定。因此,开启特定大客户的专户理财义务,对于改善目前基金市场业务和资产结构具有积极效应。
不过,在看到大客户专户理财这项业务的积极效应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风险空间。事实上,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曾经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扮演过不光彩的角色,当时证券公司开展的专户理财业务出现过提供保底收益、一般理财业务向有利润提成的专户理财业务利益输送等恶性竞争局面,严重伤害了市场的公平,伤害了公募基民的利益,最终证监会不得不对其叫停。
由于有着历史上的教训,以及基金经理们可能的道德风险,此番《试点办法》与《通知》酝酿时间较长,才得以面世,正是因为管理层考虑到了风险因素,并积极探讨如何对相应的风险进行规避。如相关文件中明确要求基金公司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管理层从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用心良苦,但是,从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激励与风控制度建设及目前的宏观监管制度安排来看,类似的风险依然挥之不去。
首先,从产生金融机构内部不公平交易与利益输送的产生机制来看,现行的《试点办法》与《通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产生公募向私募利益输送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收益的不平等,公募需按业绩排名,同时不能按利润空间分成;而私募却无需考虑公开业绩排名问题,同时可以按所获净利润进行提成。目前证监会规定的提成空间为不超过20%,相对于公募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蛋糕分成,足以促使基金经理们放弃虚幻的业绩排名而追求实际的业绩收获。
因而合理确定利润分成空间,缩小利益输送的诱惑,同时加强对基金公司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成为防范利益输送的重要手段。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利润分成略高于公募基金经理的收益水平,同时加大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以提高基金经理利益输送的操作成本。
其次,现行的监管制度主要仍集中于合规性监管。而目前的基金资产信息披露是按季度、半年进行的,这对于短期内基金经理不公平对待不同资产业务,实现利益输送是无能为力的。虽然证监会的《试点办法》与《通知》强调了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但是在违规举证和行为规范上却无明确的量化规范,事实上也的确难以规范具体的量化判定标准。虽然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证监会上报交易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现有效的行为监控。
更为合理的选择,恐怕应是强调事后的惩罚力度,同时推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与更高频率的公开披露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不定期的抽查制度与强力的整治力度,将大大提高基金经理进行利益输送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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