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正门堵邪门:基金业亟需科学监管
发表日期: 2007-10-30 12:55:5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张伟霖
从1992年第一只基金发行,到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的监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证监会,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启动,中国基金业在1997年迎来了新老划断的起点。
十年来,基金业的发展一日千里,成就瞩目。总结基金业光辉十年,监管、规范、创新应当是当仁不让的关键词。就当前基金业的发展问题,近日专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原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
监管,注重堵疏结合
基金业走过十年,监管一直是解决发展中存在问题的重中之重。基金业发展到如今蓬勃壮大的阶段,您如何看待当前的监管问题?
王连洲:从目前情况看,监管体制、机制以及监管理念和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失,监管力度和效果似乎远远不够。这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的人员、体制、机制、权限、手段不适应规范、发展市场的需要;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欠科学性,缺少操作性,造成贯彻执行法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司法判决都存在一定困难。
但应该指出的是,今年查处"唐建老鼠仓"事件,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的决心和魄力。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效果是一直受关注的问题,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监管体系?
王连洲:基金业需要的是一种监管的科学性和制度性,需要一套完善健全而科学的监管体系,依法监管,依靠制度来监管。
监管可从五方面入手。一是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基金经理应当有买卖股票或基金的权利,不宜剥夺个人投资权利,但需要有一定的规矩。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输送的制度规定。三是发挥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四是重新审视以往法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五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守法自觉性。
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如何在基金业中贯彻施行?
王连洲:应该建立、健全科学的、约束与激励并举的双向机制。对凡是有损投资者利益,有损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都应该予以坚决的反对和惩处,而对于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举措,都应该予以积极支持。
基金业提供的是智力资本和专业能力的服务,因此在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的正相关联,即利益取向一致,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基金管理者的风险与收益,责任与权利相匹配的市场。现在监管层已经允许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在维护基金专业人员基本权利和利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也应当而且有必要认真研究,是否可以让基金经营团队按照一定的业绩比例提成奖励,或者考虑以公司股权予以激励。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分配、基金公司股东与经营团队之间的利益分配、基金公司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都需要进行科学而合情合理的设计。
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一亿元左右,而管理的资产要达数百亿元上千亿元甚至几千亿元以上,按百分之一点几收取管理费,其数额也相当惊人。因特许市场而非巨额资本投入获得的巨大利润,可以从中提高风险准备金留存比例,通过必要的方式和渠道回馈给基金持有人。这一方面可以有助于调动基金投资群体的积极性,也符合当前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
创新,避免投资同质化
创新能力是行业生命力和活力的关键,如何看待基金业的创新机制?
王连洲:创新是基金市场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激发基金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基于基金市场激烈的竞争局势,各级基金公司都在着力地进行业务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等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目前市场上运行的几百只基金,尽管名称五花八门,但同质化的问题依然严重。只有创新才能发现投资价值,实现投资价值。
开放QDII,就是投资范围上的横向创新发展。进行产品创新,走出海外投资发展,既可以分流国内的流动性过剩,也利于避免投资同质化问题,从而发现新的价值投资出路,为基金持有人创造和提高投资收益。
此外,还应当推动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包括创业投资业务的研究和试点,以扩大服务利润的增长空间。这就需要一个观念的改变。例如基金可以参与产权交易市场的投资,因为个人投资者没有办法做,只有基金、信托可以方便地去做,以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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