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剖析基金业三大法律漏洞

发表日期: 2008-03-11 00:00:00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新华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认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黄有根代表将现行基金法不完善之处概括为三方面:调整范围窄,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管措施滞后。
  目前,各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混乱,监管标准有待统一。黄有根说,当前市场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各自不同的人民币和外币集合理财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公开发售、划分份额、管理和托管分离、投资于证券市场、可以申购赎回等。
  “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分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适用不同法律法规,造成监管标准不一,使得这些类似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出现监管漏洞,不利于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他建议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
  谈到受托为广大“基民”理财的基金从业人员,他说:“他们理应具有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等受托义务,而在实践中,个别基金从业人员严重违背受托义务,没有履行勤勉义务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个别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基金投资相关信息,自己进行或者建议他人进行股票投资谋取利益。这与基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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