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阳(519019)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7-12-11 10:15:50 来源: 同花顺网
1.重要提示
2.一、绪言
3.二、释 义
4.三、基金管理人
5.四、基金托管人
6.五、相关服务机构
7.六、基金的沿革
8.七、基金的存续
9.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10.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1.十、基金的投资
12.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13.十二、基金财产
1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15.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6.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17.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8.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9.十八、风险揭示
20.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21.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3.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5.二十四、备查文件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自2007年12月11日起,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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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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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1、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2、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41、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6、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 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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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总经理:于华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大成优选基金,及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
1992年-2003年4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1989年-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年-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年-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年-2004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委员;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红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94年2月-1997年2月,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任;1997年3月-1997年6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1997年6月-1997年9月,任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1997年10月-2000年5月,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级研究员,分管公司证券市场研究咨询业务;2000年6月-2001年11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控股)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在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计划部副总经理,担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浩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1991年4月,任职于上海体制改革研究所;1991年4月-2000年6月,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兼党委秘书;2000年6月-2003年2月,历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董办及党办副主任,办公厅、党办、执董办主任;2002年9月起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2月至今,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现任银河证券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
杨建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82年-199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1996 年至今,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总支书记;目前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上海市国有资产规划投资委员会常任委员、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经济金融分会召集人、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行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会计)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年-1994年,在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任审计员;1994年-1995年,任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6年-1997年,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1997年11月起,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历任经理、合伙人(1999)、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查竞传先生,独立董事,比较法硕士,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1984 年创办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1984年-1994年兼任台湾大学纽约校友会理事;1988年-1992年兼任纽约华人参政会理事、会长;1991年-1996年兼任银川市人民政府顾问;1992年-1996年兼任台湾国民大会代表;1999年-2001年兼任中国大学生创业投资大赛评委、清华大学创业投资大赛顾问或评委;1995年-2006年任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总部合伙人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 年任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海市浦发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监事会:
周洪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1988年8月-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1998年8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年9月起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2005年5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年2月-1987年6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长;1987年6月-1994年6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6月-1999年6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6月至今,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沈烁先生,监事,法学学士。1993年7月-1997年6月任职于福建九州商社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室经理助理;1997年7月-2002年2月任职于厦门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兼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一烽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84年-1992年,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1992 年起历任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起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5年04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6月27日起担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颢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招商证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2004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法学硕士。1991年7月-1992年5月,任南京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年6月-1997年2月,任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年3月-1998年4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年5月-2003年1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
刘彩晖女士,助理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年-2002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年-2006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年1月-7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06年8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研究主管。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四川启明星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2月起开始担任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月起同时兼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6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于华,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周一烽,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明,投资部总监,基金景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卢纪平,交易部总监;杨建华,投资部副总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陈尚前,投资部副总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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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已经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最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77名,其中硕士与博士42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良好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4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2494.76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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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李芳菲
(2)其他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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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阳基金”)转型而来。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12月11日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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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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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1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销售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以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场外集中申购。本次集中申购暂不开通场内集中申购方式。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元。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19”。
4、集中申购数量
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如发生比例确认,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6、原有基金份额的拆分与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降低,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7、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场外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集中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1.00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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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
(1)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托管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席位上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托管其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托管在非场内代销机构席位上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4、直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放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产生的利息)÷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或通知。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或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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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形成了一批代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我国GDP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度、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以及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要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基金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① 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与消费升级、金融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并持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而此类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益者。因此,过去2年其所在行业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速,且过去3年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对自然资源将保持较大需求。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销售等具有垄断优势的上市公司将会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将导致消费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在此过程中,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盈利能力。因此,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本基金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 )等估值方法,通过估值比较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估值比较将主要从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
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选择估值比较结果最优的上市公司,建立买入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的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依法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用于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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