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双盈: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9-17 21:05:47  来源: 同花顺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0日证监许可【2008】81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4、基金合同:指《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以及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基金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福波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科长、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员,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邱荣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祖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监事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蔡兴龙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吉林省林业厅财务处科员、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财务审计部部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

  尹维忠先生:监事,学士,2005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云先生:1978年出生,北京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毕业,证券从业经验5年。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先后从事外汇、债券和衍生产品交易等;2006年担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同年担任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2007年12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及研究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祖煜先生、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余明元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吴涛先生、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87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6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陈楠

  客服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www.95599.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4291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李瑞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41、38、36、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网址:www.gf.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1098

  网址:www.xyzq.com.cn

  (1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2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联系人:唐泳

  客户服务电话:0551-5161671

  网址:www.huaans.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三号济南商业银行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2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30

  联系人:李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6

  联系人:程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徐菁

  客户服务电话:15915477192、0755-2583252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高滋生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81367

  网址:www.ydstock.com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候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08年6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817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10月31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起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天数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时间(T,天) 赎回费率

  T<60 0.1%

  T≥6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该笔申购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333.33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60日,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1%=12元

  赎回金额=12,000-12=11,988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以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运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品种选择策略,结合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合理控制组合久期的波动范围,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本基金在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1、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的久期为参照进行适度偏离,合理控制组合久期的波动范围。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相对于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度增大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相对于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度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以久期波动范围为约束条件,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日均交易量、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持有期总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选择相应券种,以获取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财务结构、经营业绩、经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以作为可转债品种选择的基础。

  (4)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以下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利用同一债券品种在不同债券市场上的价格差异,通过无风险套利操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利用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上的利率差异,通过开展无风险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利用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通过投资品种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判断以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以价值投资原则来确定股票总体投资比例以及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各自的投资比例。

  (1)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投资机会,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上市溢价收益,有效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通过考察各种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参与金额。通过定价因素分析,确定合理的新股预期价格,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通过预期因素分析,避免新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行业估值水平下降、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或者解禁首日卖出,以保证基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2)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同时对个股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进行合理控制以分散个股风险和行业风险,以价值投资获取稳健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收益。在没有合适投资标的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不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投资标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具有较高的行业领先度,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居于行业领先地位;

  2)具有较高的市场领先度,估值水平、成长确定性、流动性优于市场平均水平。

  3、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随着未来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可以有效规避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本基金将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开展套利操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样本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以上,债券剩余期限为一年以上。中证全债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投资策略、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计划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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