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条款填补法律空白

发表日期: 2008-08-26 13:42:36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程满清
  专家称刑法修正案有助基金业健康发展

  随着刑法监管空白的填补,“老鼠仓”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接受行政处罚。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专门针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增加条款,明确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指出,目前刑法修正案刚刚一审通过,按照需要三次审议才最终正式通过的规定,“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最快年底可以正式通过”。

  上述法律空白的填补,主要缘起于去年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去年唐建、王黎敏“老鼠仓”行为案发后,由于刑法没有针对其行为作出规定,中国证监会于今年4月份从行政层面作出处罚,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建议,并经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唐建、王黎敏可免受刑事追究

  “虽然起因于此前唐建、王黎敏的‘老鼠仓’案件,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二人可以免受刑法追究。”彭冰介绍,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其意义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法律公平性和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而就在上个月底,针对“老鼠仓”的民事层面维权也正式破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针对“建设银行作为托管行,有义务协助基民向基金公司追讨损失”的要求,将于10月底之前作出最终仲裁。该案律师张远忠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就是考虑到刑法对相关行为的监管存在空白,而不得不通过民事层面追究责任。“刑法修正案针对‘老鼠仓’行为增加条款,对于基金业未来的健康发展非常有意义。”据悉,这一民事案件目前仍处于审理过程中,还在等待最终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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