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选: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年第1号)
发表日期: 2008-08-22 10:43:20 来源: 同花顺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2008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5 年9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和《关于募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4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06 年1 月1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
公司”)保证《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 年第1 号)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 年7 月1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 年第1 号)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八 基金的投资............................................................. 34
九 基金的业绩............................................................. 40
十 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 风险揭示............................................................. 64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二十三 备查文件........................................................... 86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0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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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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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6 个月更新1 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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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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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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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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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总经理:程红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04226
联系人:孙晔伟
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金额(人民币) 占总股
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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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00 万元 46%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18%
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18%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1800 万元 18%
合 计 1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本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
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市
场部、专户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部、财务部十二个职能部门;本公司设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维雄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 年起先后在吉林省
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省财政厅工作,1999 年起历任吉林证
券重组领导小组组长,2000 年起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1
年6 月起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
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
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
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安红军先生,董事,经济系博士。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业务处处
长、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天同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建军先生,董事,本科学历,财务信用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新疆分行科员,建行乌市新市区办事处副主任,新疆房改办特派员,新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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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租赁设备公司总经理,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总裁。
石运兴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管理专业,历任石家庄机械工业学校教
员;石家庄总工会秘书、副部长、部长;石家庄市计委办公室主任、规划处处长;
公安厅高速支队办公室负责人、二级警督;河北省经贸委综合处主任科员、助理
调研员,财金处、企业处副处长,综合处调研员、综合处处长;河北省政府国资
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人,业绩考核处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河北省国
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书记、总裁。
程红女士,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
房贷部业务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总经理。
黑学彦先生,独立董事。历任吉林省委财贸部基层工作处处长,吉林省经委
进出口处处长,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
组书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秘书长,银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宋冬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吉林
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刘锋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
秘书长兼金融学教授,麦吉尔大学管理学院中国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金融财务学
兼职教授,加中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访问教授,中国人民大
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访问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客座教授,美国金融
学会和加拿大管理科学学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
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
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蒋家智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道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顾问,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现任上海市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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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
行等金融机构,1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程红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会计学硕士,数学学士。1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4 年加盟本公司,曾任发展规划部经理、投资
总监助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06 年1 月11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今一直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自2008 年6 月3 日至今担任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孙晔伟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
研究员,吉林省光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2004 年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勇先生,简历请参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于鑫先生,清华大学MBA,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 年加盟本公司,曾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2006 年8 月2 日至2006 年12 月29 日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8 月14 日至今担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7 月20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 年6 月3
日至今担任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付勇先生:副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位移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季雷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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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钱斌先生:经济学硕士,10 余年投资研究经验,曾先后在上海申华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今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机构理财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骥先生: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研究部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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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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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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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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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
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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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
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并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系统,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形成基金投资的绩效
评价和风险控制评价。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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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成立日期: 1996年2月7日
注册资本: 10,165,866,029元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辛洁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10 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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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
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2 年4 月,根据国际通行蓝筹股标准评选出的“我心中的蓝筹股”,民
生银行位列“十佳蓝筹股”第6 位。
2002 年6 月,《上市公司》杂志评出的2001 年度“上市公司50 强”,民生
银行由上年度第13 位上升为第8 位。
2003 年全球竞争力组织对中国上市公司企业竞争力评价中,中国民生银行
位居第三位。
2004 年在“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排名第十八位,
获得了“2004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称号。
2004 年7 月出版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按一级资本等项指标综合排
序的全球前1000 家商业银行中,中国民生银行位列第310 位;
2005 年,在《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中,中国民生
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二,其中资产质量、人力资源竞争力、公司治理竞争力排
名第一;金融创新竞争力、服务质量竞争力排名第二;科技竞争力、内控机制竞
争力排名第三。
据200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在亚洲200 家银行中按总资产排名,
民生银行位列第28 位。
2005 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 强中,中国民生银行排名第22 位。
根据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06 年7 月发布的全球1000 家银行最新
排名,中国民生银行由2005 年的第287 位上升到第247 位, 在该杂志对中国大陆
的银行排名中,位列第8 位。
在“2005 年度财经风云榜”评选活动中,民生银行荣获“2005 年度最佳网
上银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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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中国民生银行荣获“扶贫中国行2005 年度贡献奖”、“中国最受
尊敬企业”称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价值排名”榜首。
在“2006 民营上市公司100 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
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 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
列第七名。
2006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由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
究院、《环球企业家》颁发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百家优秀企业奖。
2007 年3 月,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06 年度“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
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
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31
人,平均年龄35 岁,8 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07 年12 月31 日,本行共托管基金7 只,分别为天
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为32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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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基金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基金托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稽核监督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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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
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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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
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基金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
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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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直销中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联系人:侯思媛
电话: 010-66295907
传真:010-6657870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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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ib.com.cn
4、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680032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热线:0431-9668-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5、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8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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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8、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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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高峰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11、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站: www.csc108.com
12、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13、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938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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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信证券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6、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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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一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0519-88166222;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代销机构: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大楼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96598.com.cn
20.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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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psbc.com
21. 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2.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吴跃辉
联系电话:0755-23982962
传真:0755-23982898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825555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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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bchina.com
24.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人代表:闫冰竹
电话:010-96169
传真:010-66426519
网站地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5.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58
(三)注册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电话:010-66295888-5871
传真:010-66578680
联系人:肖向辉
网址:www.orient-fund.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 号平安发展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俊彦
联系电话:010-84085858
传真: 010-84085338
联系人:钟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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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钟向春
(五)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 号中化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夏执东
联系电话:010-68315858
传真:010-88395050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李璟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05 年9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和
《关于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06]4 号)的
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 年11 月21 日至2006 年1 月6 日
募集份额为:345758456.53 份
有效户数为:4076 户
(四)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 年1 月11 日。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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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代销机构的住所同第五章所述。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本基金自2006 年1 月20 日开始正常申购;自2006 年4 月10 日开始正
常办理赎回。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
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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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
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
认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
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超过部
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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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费用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
3、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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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
日公告。
(六)不再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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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
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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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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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自2007 年12 月10 日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8 年1 月31 日起
在兴业银行、2008 年3 月17 日起在招商银行、5 月29 日起在建设银行(前端)
和北京银行、7 月14 日起在民生银行和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详情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站查询。
(十三)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动力,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的优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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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努力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限度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本基金投资
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6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行
业优化组成。
在大类资产配置环节,本基金在综合宏观因素分析、资本市场、品种分析
的基础上,应用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盘趋势预测模型,结合本基金资产配置限制,
制定最优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三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
%。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30% 95%
债券 0% 65%
货币市场工具 5% 70%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是为了避免精选出来的股票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过高而造
成系统风险过高的一种优化手段,主要工具是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价值
评级体系。
在个股选择环节,本基金以定量选股模型进行初选,然后通过定量和定性
分析精选出那些卓越的成长性公司,并将这类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的重点。我们
将成长型公司分成两类,一类是持续稳定成长型公司,另一类是周期性成长的公
司。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对持续稳定成长类公司的股票采取“长期持有”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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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期性成长公司的股票采取“动量投资”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特征,我们选择新华富时A600 成长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作为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比较基
准。
对于权重配置,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最低仓位为30%,最高为95%,
一般情况下为60%,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华富时A600 成长指数×6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
数×40%
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基
于以下几个原因:
1、 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衡量基金业
绩;
2、 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 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 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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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权证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②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④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组合不符合②、③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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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
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
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
会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市值(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 票 5,743,090,519.75 88.29%
债 券 329,900,000.00 5.07%
权 证 187,320,000.00 2.88%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167,423,361.96 2.57%
其他资产 77,213,265.28 1.19%
合计 6,504,947,146.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298,409,438.40 4.61%
C 制造业 3,585,046,664.62 55.33%
C0 食品、饮料 221,256,129.70 3.41%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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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27,057,735.32 11.22%
C5 电子 92,705,302.80 1.43%
C6 金属、非金属 1,160,609,940.72 17.91%
C7 机械、设备、仪表 984,138,557.10 15.19%
C8 医药、生物制品 399,278,998.98 6.16%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5,724,382.95 2.09%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6,428,129.48 2.11%
G 信息技术业 128,386,778.20 1.9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80,248,852.71 2.78%
I 金融、保险业 353,626,733.46 5.46%
J 房地产业 292,720,460.02 4.52%
K 社会服务业 76,024,793.82 1.1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67,353,818.19 2.58%
M 综合类 389,120,467.90 6.01%
合计 5,743,090,519.75 88.63%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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