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适度监管”有利PE发展

发表日期: 2008-06-25 00:00: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周明
  □本报记者 周明
  今年以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发展迅猛,是否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以取得“合法身份”一度成为困扰这个行业的问题。最近,监管部门和专家频频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私募不同于公募,不应实行类似于公募机构的监管方式。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表态其实表达了“适度监管”的理念,即只要出资人愿意将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经营,这样的模式就不会受到太多的约束。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的观点是,“PE市场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市场,在推动PE市场发展时,应当尽可能保持这个行业的市场化,而不能把原有那种行政监管施加到这个行业上。从国际经验看,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和引导都要和公募市场有着不同的规则和方式,应当尽可能体现市场化,做到监管适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一定要分清哪些活动是市场主体的财产处置行为,哪些是中介机构对公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对前者要尊重交易自主权,对后者要重视公共交易安全。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观点表明,如果是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仅就出资人本身的财产作出投资安排,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不应加以干涉,而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是这种性质的投资安排。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认为,推动PE的发展对中国经济转型非常重要。中国经济经过了30年的高速增长后遇到了一些问题。从美国经验看,经济高速增长后会遇到不少问题,通过高科技产业替代传统经济是突破增长瓶颈的有效手段,而这种手段的背后推手就是发达的资本市场,其中创业投资(VC)和PE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分析人士认为,我国可以利用这种PE热,以一种新的资本组织方式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一方面,以VC为代表的投资机构关注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它们追逐高成长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代表了技术的发展方向,或是更科学的组织运作方式。通过VC的介入,能加速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快我国产业升级。
  另一方面,PE机构可以在并购活动中企业定价、产业融合以及升级换代上做文章,这能够促进我国的行业整合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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