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 民事赔偿维权将拉开序幕
发表日期: 2008-06-19 09:05:11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光平
近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唐建原任职单位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并即将公开征集受害基民,“老鼠仓”民事赔偿维权即将拉开序幕。专家认为,应加大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力度,并且在刑法上对“老鼠仓”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应加大民事赔偿力度
张远忠认为,基民可以对唐建、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唐建曾是上投摩根的员工,上投摩根应该对唐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唐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基民不应对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有必要确认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失信人员和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受害的投资者为了维护基金资产本身的财产利益,可以状告失信的唐建个人,也可以对唐建及其所在公司一起提起诉讼。”
刘俊海还认为,应加大对基金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背信行为或者竞业禁止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要进一步打通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通道。降低法院立案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很有必要。
4月份,中国证监会开出了对基金业“老鼠仓”的第一张罚单,上投摩根研究员、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处以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终身市场禁入。但是在投资者诉讼中,按照归入权的有关规定,违法所得归入基金财产,投资者胜诉后所得到的补偿与其诉讼成本并不匹配。张远忠告诉记者,为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此次将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免收代理人的律师费。“出于举证及费用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准备对建行提起仲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认为,应建立有利于原告维权诉讼的机制。美国的诉讼制度规定,被告在败诉时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而且要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建立有利于投资者维权诉讼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投资者积极监督各类违法行为,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专家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投资者认为,对“老鼠仓”事件的处罚应当采用严刑峻法。但是,目前对唐建的查处仅限于行政处罚,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将唐建一案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老鼠仓”行为发生时,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基民买基金的钱为自己牟利,采用泄露交易信息和其他手段扰乱正常的基金交易,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嫌疑。并且,给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建议,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背信行为有危险性和危害性,并且这一现象比较普遍,有必要将这类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正义网学术频道主编曾宪文则建议,应该把背信行为进一步细化。他认为,“老鼠仓”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的竞业行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老鼠仓’是一种竞业禁止行为,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该行为最为接近。”他指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是为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而设置的,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但基金公司很多并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因此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修改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把犯罪主体扩大,规定凡是给所在公司、企业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把实施“老鼠仓”行为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的背信行为纳入到该罪行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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