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部:坚持基金业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发表日期: 2008-04-26 10:03:58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 陈哲源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李正强日前在第五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颁奖典礼上表示,基金业永远要坚持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李正强强调,在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代销机构要永远牢记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的问题,这给这个行业过去十年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也使我们行业得到了很多投资人认同,今后这一点应该毫不动摇。下一步走什么路?走规范运作,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使基金投资远离内部交易,远离操作市场,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远离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承担对投资人的承诺。

  他指出,在销售环节,继续坚持充分信息披露,这样使销售环节不至于出现误导、诱导,这样提高销售人员的规范化。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及时性、权威性方面,投资人在了解信息的时候,有很多不方便,监管部门现在正推进有关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格式化和简单化,让广大投资人更多、更便捷地了解市场。

  《证券人员执业守则》规定:基金不得擅拒基民交易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制定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执业守则》还特别列出了基金销售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的11种情形。包括: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违规对投资者作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等。

  《执业守则》明确指出,基金销售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收取不同费率。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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