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惩基金“老鼠仓”行为

发表日期: 2008-04-22 00:00:00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对查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取消了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此外,还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书详见B3版)
  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在2006年3月期间,唐建利用其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的便利,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同年4月至5月,唐建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股票、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陆续卖出上述“新疆众和”股票。唐建违法买卖“新疆众和”股票,非法获利152.72万元。王黎敏则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任职南方基金期间,使用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卖自己所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非法获利150.9407万元。
  处罚决定书说,上述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唐建、王黎敏案的处罚是几年来对基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一单,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对整个行业惩戒上都具有示范作用。但此次处罚仅为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相关的刑事处罚。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这是因为现行《基金法》虽然规定,包括老鼠仓在内的基金利益输送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现行的《刑法》中尚没有相应规定和专门的罪名,在法律适用上,对这类责任的追究在法律上还不是非常完备。
  据该负责人介绍,“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从其犯罪性质看,很难用《刑法》现有的内幕交易罪、操纵罪来追究。
  为此,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在刑法修订案(七)增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专门对这类严重失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目前,证监会法律部已经完成对于刑(七)修订完整的立法建议。此外,鉴于现行《基金法》对相关背信的责任规定比较少、处罚力度不够,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对《基金法》的修订和完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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