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之父王连洲提议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
发表日期: 2008-03-17 10:11:03 来源: 理财周报 作者: 张景宇
《基金法》修改提议:王连洲、马蔚华、吴晓灵的说法
"基金法之父"王连洲提议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探索基金公司上市和公司制基金
备受各界关注的基金法修改被定为今年人大的"一号议案"。理财周报记者获悉,有关部门于日前召集业内专家、基金公司人士就《基金法》的修改征求意见,目前已初步就一些修改意见达成共识。近期,多位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对《基金法》的修改发表意见,要求修订之处涉及基金行业根本问题,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形态、基金管理者激励机制、基金投资对象、基金封闭方式、基金限投股、其他理财产品法律空白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五年时间。作为中国基金业首部法律,它的推出客观上助推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当前A股市场的环境与这部法律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修改这部基金业"根本大法",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
王连洲:修改基金法是形势需要
应改变基金激励机制:管理费应与业绩挂钩,允许员工持股,探索公司制、合伙制、上市。
基金投资范围应扩大:非上市公司权益投资以及其他可能的市场投资。
对于两会期间热议的《基金法》修改问题,理财周报记者专访了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先生。
王连洲指出,基金法是在当时社会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对市场严格管理观念指导下制定的。当时没想到金融市场发展、演变得这么快,基金业发展得这么迅速,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考虑到、或者考虑不周全的新问题。
例如禁止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问题。制定基金法时,国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还没有出现上市的问题,而现在上市的很多了,且都设立或者参股、控股了不少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券商旗下的基金购买自家股东单位的股票、以及购买与自家股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股票时,会构成关联交易。如果对此按照规定予以禁止,就使很多基金在投资时遇到很大障碍。
作为首部《基金法》起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王连洲认为,在新《基金法》修改中,应根据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该松绑的松绑,该从紧的从紧。
他提出,修改后的基金法,首先要体现基金市场的"三公"原则,有利于推动基金的市场化发展,尽量减少过渡的行政干预,做到该监管的应当加大监管的力度,不该管的应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地位,松绑放手,应紧松相济。
其次是要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着重在有利于确保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基金持有人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违法违规招致持有人损失的民事赔偿等惩处方面,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新的基金法要体现规管者受规管的精神,监管要依法、依规监管,按制度监管,不能越俎代庖,应杜绝监管的随意性。
王连洲认为,以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金融机构,新的基金法可以考虑允许其他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市场主体进入。
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可考虑不限于契约型,应允许公司型、有限合伙制出现,甚至要为基金管理公司未来做大上市留下空间。
对于完善基金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应有所涉及,推动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的正向关联性,以利于调动基金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基金投资的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如发行封闭式基金进行非上市公司权益投资以及其他可能的市场投资等,都需要留有一定空间。当然,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尤其需要引起注意。
两会声音
托管行委员马蔚华发话
不应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行发行的股票、债券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也提交了一份"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提案,建议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使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马蔚华指出,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等),成为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以工行为例,目前1/3的开放式基金托管在工行,而这些基金都与工行发行申购无缘。"马蔚华认为,这些条款限制了基金业的发展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不但对基金投资的公平造成影响,也阻碍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因此有必要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使基金可以参与关联交易,也可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据理财周报统计,目前国内股票方向基金已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三大行的成长收益。
湖北证监局代表黄有根
提议"松绑"
提议封闭式基金有限开放,扩大基金投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证监局局长黄有根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议案》。
黄有根表示,创新基金的出现要求放宽对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基金法》对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作了具体描述,并规定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LOF、ETF等创新基金,同时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相互融合,如有些创新的开放式基金实施封闭化运作,有些开放式基金进行单向封闭,市场和投资人也有"封闭式基金有限开放"的要求等。
此外,由于现有《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限的证券市场。面对市场投资品种日渐丰富,股指期货临盆在即的现状,黄有根建议扩大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他认为,随着市场发展和投资需求,基金运作方式还会有更多创新,因此有必要放宽对基金品种的限制,允许参照国际标准推出新的基金品种。
吴晓灵履新人大财经委即表态
应把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代客理财纳入投资基金法律规范
从央行副行长转变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在走马上任3天后,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公开发表了看法。
吴晓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连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最近新批的专户理财。
吴晓灵认为,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但是现在,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法规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该规范一下"。
吴晓灵还表示,近两年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但目前还缺乏对于行为的规范。"尽管私募基金是在现有法律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她说,从募集方式来讲,现在规范了公募基金,但是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她认为,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是也应该有一个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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