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政:合伙企业法存在局限性

发表日期: 2008-01-21 00:00:00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张达
  本报讯 国家工商管理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日前在论坛上表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来讲,《合伙企业法》可能还存在一些局限性。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的法律制度还需加以完善。
  王学政指出,首先,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这就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有不小的影响。
  其次,假设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个人构成了很大的压力。
  第三,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投资企业将不得承担投资债务的投资人。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私募基金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王学政还指出,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政府无须管资金、选项目,而应把这些交给市场,政府要做的事情应该是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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