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基民维权重蹈股民复辙

发表日期: 2008-01-10 15:01:4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周义兴
  近日,四家机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投资基金和上海长江企业发展合作公司),因同时参与伟星股份增发的网上和网下申购,其网下申购的2250万股股份被视为无效申购(《证券时报》1月9日)。

  对此,可以说这是继去年相关基金投资机构发生“上电转债”事件之后,又一次本不该出现的低级投资错误,而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也许也会与去年的“上电转债”事件一样,最终损失还是由众多的基民承担了,而投资机构最多或许也只会对基民说一声“对不起”。然如此的现有制度安排,不但对市场公平,且对众多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其实就制度设计角度,在基金投资机构与基金持有人关系上,权责对应、或者说权力与义务平衡,本就应当是二者间关系的基石。可现实的情况却是,有些基金投资机构在为社会进行“专家理财”时,往往会出现本不应有、也不该有的低级错误,而且在制度上机构还不用对自身的相关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就以去年所发生的“上电转债”事件来说,因为没有卖出或转股,致使相关持有人蒙受了不该有的利益损失,而结果却只以机构的一句道歉了事,而且这还是符合现有制度规定的,而现在,上述的几家公司再次重演类似的“低级错误”,结果可能也会与“上电转债”结果一样:就是机构出错基民“吃药”。就此,可以说无论从市场公平还是投资人权利角度,想投资人都可以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此公平吗?

  还有从权利立场讲,投资人在持有相关基金的同时,理应有权要求机构的投资行为能体现出与“专家理财”相称的水平,并要求机构对自身所不应有的低级错误承担责任。然现在的事实是,投资机构在享有收益的同时,却不用对自已的明显错误承担责任,而且不难看出,相关基金固定费率与规模的制度设置在理论上,只要有足够的规模,即使在持有人利益受损条件下,机构也能从中有所得益。而这样的利益冲突关系,或许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造成相关投资机构一再出现低级错误、并使投资人权利受害的制度成因。

  所以,在大力发展基金行业的同时,建立权责对应投资制度,防止基民权利重蹈早前股民维权难的复辙,理应成为相关监管机关工作不容回避的一个市场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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