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不应重蹈行政审批老路

发表日期: 2007-09-11 12:31:3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时卫干
近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再度吸引了广泛关注,而关注焦点在于,此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潮是从中国兴起的。
  近年来,全球资本不断过剩,欧美市场庞大的资金亟须寻找出路。最初,私募对冲基金是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但1998年震惊世界的LTCM破产案发生后,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成为和对冲基金并重的两大私募基金投向。
  PE之所以流行,与其本身的三大特点密不可分:一是因为私募带来的灵活运行机制,二是适度的信息披露,三是宽松的监管环境。这三条缺一不可。但是,如果这一切交由政府来主导,这三条还能继续存在吗?
  去年底正式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旨在投资于渤海及至全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截至目前,该基金没有发放任何投资。渤海产业基金之后,据传有20多家产业基金上报国家发改委,这些上报基金多由地方政府所主导,例如广东的"核电基金"、山西的"煤炭产业基金"、山东的"海洋产业基金"等。今年6月底,政府主导的中非发展基金正式成立……视野所及,全是"官办"基金。
  在中国,申请设立一只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报批,且其审批程序极为繁琐,门槛相当高,设立产业基金则还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准;在一些发达国家只需要在成立时向监管当局注册备案。中国的基金成立后,其资金投向有严格规定,而其他只需要定期向股东披露投向和收益情况即可。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尚不明确,创业板等尚未形成,而国际PE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退出机构……最关键的一条在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换句话说,并没有法律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没有成形规定。
  有鉴于此,股权投资基金也好,产业基金也好,最终只能走行政审批之路,以政府审批所赋予的合法性来约束基金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此实为不得已之下策。
  政府主导审批的一个后果是,政府主导出资,而政府主导出资又会使这些基金成为"官办"基金,从而自然衍化为体现政府意志的金融工具。而政府意志,往往并不是以逐利为唯一目标的,这就与真正意义上的PE形成强烈冲突,也很难有敏锐的市场触觉。
  事实上,上述逻辑是有着完全的现实基础:据统计,在2002年全球".com"泡沫破灭之前,中国各地成立了数百家创投公司,其融资规模将近200亿元,80%以上都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民间资本只占7%。5年之后,当年的那些创投公司几乎没有一家存活下来。难道我们现在还将重蹈覆辙?
  诚然,中国正在借鉴新加坡、沙特的经验,通过成立类似淡马锡或国王资本这样的国家级投资公司来统一管理政府外汇储备的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要把股权投资收编国有。整体看,PE存在利大于弊,但PE首先是P(private),否则难言是PE。
  国际国内经验都已说明,PE发展应该是民间的、私募型的,政府主导之外,逐步放开中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投资真正意义上的PE已是刻不容缓,因为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同样需要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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