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生效 私募基金升级遇惑

发表日期: 2007-06-02 00:00:00  来源: 财经时报  作者: 袁京力
  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提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但私募证券基金能否借此走向阳光化,这依然充满悬念
  李民是京城一家证券私募基金俱乐部的负责人,近来股市的火爆让他有了进一步扩张的想法。
  2007年的整个5月,他都忙于跑马圈地。在这一个月里,与他有口头协定来管理投资的资金额已经达到了5亿元人民币。
  然而,对于这些资金的管理,他遇到了困惑。
  按照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管理的模式,主要有账户管理和信托制两种方式。但是,采用这两种方式后,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发行均不易管理。
  他把希望寄托在了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去年6月25日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概念。该法规定,类似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这让长期处于地下的私募基金有机会借助这种方式合法化和阳光化。
  据《财经时报》的了解,目前不少私募基金正着手筹备这样的运作模式。这意味着,美国私募基金所惯用的方式将有望在中国登台亮相。
  但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落差。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尽管新《合伙企业法》放开了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闸门,但私募基金的阳光化之路依然漫长。
  期待升级
  事实上,充满着神秘感的私募基金,在中国一直处于地下状态。
  “希望将来能成立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这是李民在上周末的一个论坛上向记者透露的宏伟计划。
  据了解,中国最早的私募证券基金起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操盘手,凭借其良好的投资能力和客户关系,脱离所属的证券公司,组建了小范围的私募基金,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理财服务。
  进入2000年后,这些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有资料显示,在2001年,中国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高达7000亿元。
  此后,A股市场迎来了长达5年的漫漫熊市,这些私募基金也在轮这熊市过程中销声匿迹。而这种委托理财的方式也因为此轮熊市出现了种种问题。
  自2006年开始,A股又进入了一轮新的牛市。随着行情的好转,私募证券基金也再次风生水起。
  私募基金照旧沿袭了此前的操作方式。在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之后,私募基金将接手客户的账户全权进行投资。“有时一个人要管理好几百个账户,太累了。”一位私募基金经理告诉《财经时报》。
  此后,信托制也引入到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来。起初,深国投为深圳的一些私募基金发行信托产品,然后再让投资者去购买。
  由于操作的相对阳光化,这种方式受到了高端客户的追捧。自2006年开始,这种模式先后在深圳、上海和北京等地推广,借助这种方式发行的私募基金在一年多时间里发行了几百亿元。
  但受限法律的滞后,美国私募基金惯用的合伙制一直没有在中国设立,而这恰恰是私募基金期待的操作模式。
  6月1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让私募基金看到了希望。
  法律空白
  但新《合伙企业法》似乎尚需进一步确定。
  此前,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据一位长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专家透露,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立法,分要求立法和不愿意立法的两派,到现在也没有争论出结果。
  按照上述私募基金经理的想法,成立有限合伙的私募证券基金形式,在税收和赔偿责任上,对私募证券基金具有保护作用。
  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特殊专业机构,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成立企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合伙人对于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其税收也将由合伙人自己支付(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这个条款是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够十分发达的秘笈。
  在不少公开场合,也经常可以听到相关部门的官员谈到新《合伙企业法》时,经常指出这部法律对私人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是重大利好。
  但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没有明确的说法。“专业中介机构是指资产评估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等。”刘俊海补充说,私募基金应该包含了私人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
  “没有说行,也没说不行。”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回答《财经时报》记者的提问时,并没有给予肯定的答复。对于迫切需要进入操作的私募基金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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