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重新定义基金公司股权“1+1”制度
发表日期: 2006-09-14 13:32:39 来源: 华商基金 作者: 卢用
证监会上半年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持有基金公司股权的股东做了股权转让时间的限制。同时,管理层正在考虑进一步限制国内公司投资基金公司,规定每家公司只能投资一家基金公司。而现有的基本维持“一参一控”的“1+1”政策不变。
稀缺牌照引来不息的股权之争
股权问题之所以受到有关各方如此重视,与基金公司股权近几年来频频转让不无关系。一是实力机构争相创办新基金公司,争夺新的牌照资源;二是一些暂时花费资本金而不能实现赢利的基金公司,在基金发行市场火爆之后,其牌照价值也是直线上升。
2005年之前成立的45家基金公司中,公告发生股权变动的有19家,占比为42.2%。2003年以来成立的31家基金管理公司只有3家基金公司股权发生变动。2001年-2002年成立的11家基金公司有6家发生股东股权变换;1999年成立的“老十家”公司全部发生过股东更换,有的发生过5、6次股东的变更,有的甚至设立时的股东已全部撤出。
“一参一控”的“1+1”政策正是监管层针对基金公司股权并购频繁发生而做出的规定,一家机构最多只能控股一家基金公司、参股一家基金公司。然而基金公司股权转让风却一直没有停歇过,今年6月,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公司参股长盛基金,根据公开资料测算,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5.3元/股。此前,南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也不超过5元/股,基金公司股权价值有望再度提升。加上券商面临今年10月底的整改大限,多家基金公司股权处于待转让状态,基金公司再次进入并购高发期。而有迹象表明,部分公司受让股权并非意在长远,而是希望以外资或其它资金进入为契机通过再次转让获取数额不菲的利润。
重新定义“1+1”有利行业发展
管理层考虑限制国内公司在基金公司的股权,其主要目的无非是鼓励股东集中精力管理好一家公司,避免同一股东持股的两家公司出现同业竞争、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股东对待基金公司股权不够严肃,频繁转让股权;有的股东不了解基金行业发展情况,盲目参股。另外也发现个别公司存在代持股权、私下转让股权、股东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等问题。
然而,随着金融业并购不断升温,以及一些金融集团为拓展新业务的客观需要使得基金公司股权变化触动现有法律法规。与其“1+1”政策的尊严和作用受到挑战,不如顺应基金行业形势发展的要求,改变仅以简单量化标准提高国内公司参股基金公司质量的思路,代之以根据参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净资本等财务量化指标分级监管,具有实力的股东允许其“1+2”甚至“1+3”等,而不具备实力的则严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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