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金投入使用 投资者如何受惠

发表日期: 2006-01-18 09:03:04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到
  编者的话

  2005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发布。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终于浮出了水面。投资者保护基金投入使
用后,投资者将如何受惠呢?我们请专业人士分析。

  目前主要救助问题券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施行,使在被清算券商处开户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的用途为:……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其第七条规定:“基金公司的职责为:……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因此,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拨出紧急救助款,既履行了职责,也发挥了基金的用途。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多少钱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面纱,尚未完全撩开。据最新报道,截至2005年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共计680亿元,包括财政部一次性拨付的63亿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人民银行提供的617亿元贷款额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估计,这63亿元可能是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617亿元贷款,是否已达国务院批准额度的上限,无从得知。

  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从上述规定看,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仅仅是过渡性措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是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施行以来,一级市场未再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也就没有形成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其他来源则一直存在。

  基金规模接近券商净资产规模

  发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增强证券投资者的信心。从目前的报道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规模,与2004年末全部券商699.46亿元净资产的规模,较为接近。因此,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后,解决证券投资者的善后事宜,已有较为充沛的资金。这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投资者因券商经营不善而引起的后顾之忧。

  发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强化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以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往往较为谨慎。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被挪用的客户资金,缺乏偿还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施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改变了这一格局。这也是2005年以来,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的案例明显增多的原因。随着2006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进一步加强,估计还会有一些证券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对此,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会有新的用武之地。

  投资者可获有限赔偿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可能涉及偿付问题。

  目前来说,“问题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一般能够获得全额赔偿,个人的合法债权将有选择的获得有限赔付,即2004年9月30日前发生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全额赔付,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折的价格进行赔付。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法债权,无论是上述的三个政策规定,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对于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个人债权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规定。

  投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在此,还是要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们,《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仍然不是所有的证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此,投资者们千万不要以为有了《管理办法》这道“护身符”,自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上,基金可以赔偿的对象和范围目前来看还是相当狭窄的,如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就不在基金赔偿范围之列,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赔偿。

  基金规模还将扩大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不是通过资金运用来增值,而是通过筹集来扩大规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在扣除日常运营费用后,增值幅度将是较小的。随着主要渠道的资金到位,随着2006年恢复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对于整个市场的规范运作,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高风险券商高比例缴纳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对风险较高的券商而言,也是一个考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越是风险高的证券公司,越要提取高的比例缴纳基金,越是构成对其业绩的负面作用。如何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将成为这些公司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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