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记录,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