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动作!公募新模式浮费产品迎来变革,注册安排全面优化!三大要点解读来了

2026-10-10 20:14:41
作者:李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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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管发布机构监管通报,优化完善新模式浮费产品注册安排

试点落地满一年,公募浮动费率改革迎来关键升级!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日,监管部门发布最新一期题为《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纵深推进公募基金改革》的机构监管通报,对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进行系统性优化完善,明确提出适度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拓宽产品适用范围、稳妥推进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改造等一系列措施。

新模式浮费产品,是指以业绩比较基准为基础、与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相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公募基金产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新模式浮费产品的扩容,是对《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浮动费率改革从“试点探索”迈入“加速推开”的新阶段,将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长期利益的绑定。

本次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优化的核心要点如下。

要点1:

适度扩大参与机构范围

从头部试点到“梯次扩容”

本次优化改革打破了此前仅头部基金管理人试点的局限,按照分类监管、稳步推进的原则,将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参与主体,拓展至主动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居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形成头部、中型、中小机构梯次布局的发展格局。

新规明确差异化申报安排,压实机构责任:头部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新模式浮费产品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总量的60%;新纳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比例不低于30%;同时支持中小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布局浮动费率特色产品。

经过一年试点验证,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的市场价值已充分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底,全市场新模式浮费产品规模从首批259亿元攀升至1373亿元,部分头部产品规模实现翻倍增长,超40家基金管理人参与布局,保险、FOF等专业机构纷纷将其纳入核心配置池,主流银行销售渠道也将其列为重点推介产品。

市场人士对此解读,梯次扩容的监管安排,延续了头部基金管理人首批试点的60%最低申报比例要求,并对中型基金管理人设置30%最低申报比例要求,既保证了改革扩面的力度,又避免了“一哄而上”。让更多管理人加入进来,进一步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配置的需求。

要点2:

拓宽产品适用范围

覆盖更多类型主动偏股产品

此前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以A股基本面选股类主动权益产品为主,策略品类相对单一。本次优化进一步丰富产品体系,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使用新模式浮费模式的主动量化、港股主题等偏股型产品。

从业绩表现来看,浮动费率机制的优势已得到实战检验。截至2026年6月底,24只运作满一周年的新模式浮费产品中,近八成实现正收益,部分优质产品累计收益率翻倍,年化收益大幅跑赢业绩基准。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新模式浮费产品品类拓宽本质上是把经过市场验证的机制安排普遍化,对改善权益类基金持有体验、促进权益类基金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此次拓展后,浮动费率机制将覆盖基本全部种类的主动偏股型基金,对行业生态的影响将显著提升。

要点3:

启动存量产品改造

实现增量存量双向改革

本次改革又一大突破是,费率改革从“增量”迈向“增量存量并重”。监管明确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存量产品运作情况,先选择持有人基础较好、投资者认可度较高的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探索产品改造,稳妥变更为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让存量投资者也能共享机制红利。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改造为浮动费率模式存在持有人大会召开难度较大、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问题,让条件成熟的产品先行先试,形成示范效应,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改革本身负责。

此次新模式浮费产品的扩容,是对《行动方案》的具体落实,该《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针对近年来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整体呈现出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期大幅跑输业绩比较基准的现象,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收入报酬与投资者利益回报绑定机制,提出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并明确行业头部机构先行推行、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具体改革思路。

一位行业专家总结称,从首批26只产品破冰发行,到如今参与机构扩容、产品适用范围拓展、存量改造启动的一揽子措施,是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以投资者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从市场的高度认可,到投资者的良好体验,再到优异的业绩表现,都充分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只有真正站在投资者角度,才能赢得市场的信任;只有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才能推动行业行稳致远。

展望未来,随着浮动费率改革全面纵深推进,公募行业产品结构、盈利模式、投资理念将迎来全方位升级,行业生态持续优化,将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稳定器”作用,持续为居民财富保值增值、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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