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以“四大突出”定向优化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制度将迎升级

2026-10-10 01:02:05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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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从修订内容来看,主要围绕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等展开。同时,为确保相关规定顺利落地,监管设置1年过渡期。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推动行业从“规模增长”迈向“质量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突出发展权益类基金

    权益类基金是公募基金服务资本市场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产品形态,也是壮大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权益类基金发展持续提速,产品体系不断丰富。与此同时,市场环境复杂多变,权益类基金在规模扩容的过程中,也面临投资难度加大、投资者持有体验分化等现实挑战。

    在此背景下,此次修订一方面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FOF(基金中基金)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对此,市场人士表示,适度降低成立门槛,可以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顺利成立和运作,增强逆周期(883436)布局能力。同时,有利于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现象。能够丰富产品供给,更好适配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此次修订为这些产品发展提供了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体现了监管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权益投资发展的鲜明导向。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优化了指数基金监管要求,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885587)、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同时,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更好满足投资者低成本、透明化、多样化配置需求。

    突出拓宽基金创新空间

    拓宽公募基金创新空间,既是丰富投资工具、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财富管理供给、推动公募行业由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此,此次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作出多项优化。例如,将FOF成立门槛降低;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明确基金投资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上述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养老金、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市场人士表示,公募基金不仅要提供单一资产产品,更要提供与投资者生命周期(883436)、风险偏好、收益目标相适配的综合解决方案。

    此外,此次修订还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为基金创新拓宽空间。具体来看,一方面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另一方面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安排体现了监管对有效创新的支持,有助于公募基金进一步发挥服务投资者需求、长期资金配置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功能作用。”

    突出提高基金治理效率

    本次修订同样着眼于公募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升级,聚焦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等环节,理顺运作约束、简化流程安排,在筑牢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持续提升基金治理效能。

    在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方面,此次修订明确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此外,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构建产品“有进有出”的动态生态,公募行业产品供给体系将更趋健康。对于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契合投资者配置需求的小规模产品,给予存续培育空间,同时压实管理人责任,降低持有人负担;对持续低效、难以正常运营的基金,则推动其有序退出,实现优胜劣汰。

    在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方面,此次修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安排有利于提高基金治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更好支持存量产品适应法规变化和市场发展。同时,通过公告和告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给予投资者较长的退出选择期,在效率与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突出投资者利益优先

    在优化投资规则、拓宽创新边界、提升治理效能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始终锚定提高投资者获得感这一要求,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与强监管并重导向,夯实制度法律依据,在释放行业发展活力的同时,筑牢投资者权益防护底线。

    当下,受市场情绪和规模导向等因素影响,基金行业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情越热、产品越多、规模越大;市场越冷、供给越少、规模越小”等顺周期(883436)现象。部分机构在市场高位集中推出热门主题产品,借助短期行情和市场热度扩大募集规模,这容易助长投资者追涨行为,也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高点买入后承受较大的波动与亏损风险。

    因此,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883436)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此外,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此外,还强化了基金经理管理要求。

    对于部分基金产品存在投资风格不稳定的问题,此次修订也作出针对性安排。具体来看,针对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以此次修订为契机,公募基金行业将进一步夯实合规风控基础,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强化投资者利益优先,推动产品更加清晰、运作更加规范、投资更加稳健、生态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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