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前海方舟及高管收警示函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违规

2026-09-21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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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正、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使用基金财产垫付公司日常办公运营费用、未实行托管等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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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正、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二是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初期未实行托管,实施托管后,部分基金财产未严格执行托管安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陈文正作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靳海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文正、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成立,目前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5NJ9H)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

二、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初期未实行托管;实施托管后,部分基金财产未严格执行托管安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关于对陈文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文正:

我局在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关于对靳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靳海涛:

我局在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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