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证监局公开《关于对爱杭私募基金管理(安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将相关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总经理何亮同步被出具警示函,这距离其2024年12月因公司违规被罚不到十个月,也是何亮第二次收到监管罚单。
此次被查处的爱杭私募,公司官网显示其在管基金实缴规模超过40亿元。安徽证监局列明的八项违规覆盖了私募基金“募、投、管”主要环节,其中“明股实债”与“未备案基金”两项尤为突出。在针对公司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中,监管还关注到公司在管理“爱杭柏融1号”期间开展具有通道性质的业务。此时距离202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仅过去不到三个月。
八项违规“募投管”全流程沦陷
根据安徽证监局〔2026〕55号决定书,爱杭私募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八项违规情形,覆盖募集、投资、管理三个主要环节。募集端,公司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投资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且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管理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的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且披露信息不准确,投后管理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八项违规中,“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与“存在管理未备案基金的情况”两项触及监管红线。明股实债通常表现为投资方以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注入资金,同时约定固定收益回报及保本退出条款。国办54号文明确,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未备案基金,即相关产品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依规办理备案”的监管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长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54号文对明股实债确立了穿透式认定标准,监管处罚逻辑已从针对单个违规行为孤立处罚,转向对管理人全链条内控体系的整体性评价。
“爱杭私募的八项违规贯穿了登记备案、募集、投资、投后管理等多个环节。监管不再割裂看待每一项问题,而是将明股实债、未备案基金、违规第三方募集等行为互相印证,综合认定机构内控机制的系统性失效。”洪长生指出,54号文落地后,明股实债、通道业务、未备案基金均属于明确红线,即便单项违规情节较轻,多环节叠加发生,也会直接触发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不再容忍“局部合规、局部违规”的模式。
基于上述认定,安徽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爱杭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及后续整改进展,《华夏时报》记者于8月31日向爱杭私募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得对方回复。
通道业务被“关注”未受直接处罚
在安徽证监局〔2026〕55号决定书列明的八项违规之外,文末单独有一段话:“同时,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在管理爱杭柏融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间开展具有通道性质的业务。”这段话未被列入八项违规,也未作为本次处罚的事实依据,但独立成段写入决定书。
私募基金领域的通道业务,通常指基金管理人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擅自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行使的业务模式。洪长生律师分析,处罚决定书将通道业务单独“关注”但不作为本次处罚的事实依据,从法律实务看,一般是现有调查证据尚未完全满足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明标准,尚未达到法定处罚要件,无法在本次决定书中直接定性违法并施加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洪长生认为,该表述并非认可相关通道业务具备合规性,而是释放了明确的监管信号:此次披露的通道业务风险已被监管部门完整捕捉、留痕存档,列为重点风险线索;同时对机构形成监管预警,要求机构主动自查自纠、整改清理各类通道业务;若后续监管检查再次查实同类违规问题,本次监管“关注”记录将作为屡查屡犯的依据,成为后续从重处罚的重要裁量参考。
2026年以来,浙江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已先后对存在通道业务特征的私募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国办54号文亦明确要求“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机构主动整改”。
何亮再收罚单,“双罚制”常态化
2024年12月,何亮就曾因公司多项违规被罚:公司在部分产品合伙协议中约定返还全部实缴资本金及基准收益,且在投后管理、合格投资者核查环节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彼时已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不到十个月后,何亮再次因公司八项违规被出具警示函。两次处罚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洪长生表示,机构与责任人同步追责的“双罚制”已成为当前私募监管的常态化执法模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私募机构发生违规,不仅处罚管理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独立采取警示函、罚款等监管处罚,从制度层面确立了机构、个人双向追责的法律基础。
“本案总经理何亮不到一年内两次收到警示函,正是穿透追责的典型体现,打破了过去‘机构受罚、高管免责’的旧惯例。”洪长生分析,总经理作为直接主管人员,对募集、投资、风控全流程负有勤勉尽责义务,机构全链条违规,可以推定高管履职缺位。个人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直接影响高管后续从业任职资格。
一位私募行业资深合规人士对《华夏时报》表示,何亮案并非孤例。2026年以来,安徽证监局已先后对金通智汇私募、誉华投资、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等多家机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其中金通智汇案中三任总经理同步被出具警示函。“过去‘换个总经理就能翻篇’的做法行不通了,每一任高管都要为自己的任职期间负责。”该人士指出,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落地和“双罚制”的制度化,压实关键岗位个人责任已成为明确的监管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