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新规落地 统一裁判尺度

2026-09-02 05:52:04
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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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下称《信披细则》)于9月1日同步施行。

整体来看,新规通过行政监管划定市场主体行为底线,从前端减少管理人失联、信息隐匿类纠纷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托新规确立的托管人、销售机构、实控人配合义务标准,辅助法院厘清各方过错,推动类案裁判尺度趋于统一,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民事司法的多向协同。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管理人失联、底层资产不透明、关键交易资料获取难、风险事件爆发后投资者维权无门等问题较为突出,投资者知情权常常面临沦为“纸面权利”的风险。

针对管理人失联、FOF嵌套结构等争议场景,新规中多项制度设计直接回应了上述问题。

例如,明确托管人的监督与“吹哨人”义务。《信披办法》将托管人责任从“保管+按约披露”扩展至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

再如,完善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制度。两规则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管理人异常失能、基金启动清算、重大诉讼仲裁等列为重大事件,要求管理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确保投资者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基金重大变化。

在新规出台实施前,处理管理人失联引发的知情权纠纷,主要依靠《证券投资基金法》原则性规定、信托法理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仅有自律规则,没有行政规章层级的细化规则支撑,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新规同步落地后,将实现司法裁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三者有效衔接。

新规虽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但《信披办法》确立的托管人复核审查与报告义务、销售机构禁止篡改义务以及《信披细则》细化的操作标准,可以成为司法审判中判断托管人、其他参与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参照。过往仅依靠合同约定约束托管人风险上报、资料保管义务,现在《信披办法》将托管人的基金财务情况复核审查、出具托管人报告、发现管理人失联或涉嫌侵占挪用财产及时向监管报告、妥善保管信披资料等,明确上升为行政监管类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定义务。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失联却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妥善保管资料的义务,除会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自律处分外,一旦造成投资者损失,还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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