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钧:国企及政府投资基金需厘清职能边界

2026-08-22 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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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规范运作与效能提升的新阶段。政策导向强调政府资本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并对基金设立、出资责任、投后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2、我国股权投资行业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也在探索更具可持续性的高质量发展路径。政府资本如何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并回应投资、管理与退出中的现实难题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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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企及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更加注重规范运作与效能提升的新阶段。

过去一年半,从国办发〔2025〕1号文到国办函〔2026〕54号文,政策导向既强调政府资本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也对基金设立、出资责任、投后管理和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行业发展重心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政府资本也从强调“基金招商”回归服务产业引导和科技创新的本源。

同时,管理人登记、县级基金设立、国资出资责任、基金合规运作等环节的要求趋严,使行业进入一轮结构调整期。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股权投资行业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也在探索更具可持续性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国企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如何厘清定位,基金招商与市场化运作的边界如何把握,容错机制如何从“纸面免责”走向实操,都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8月上旬,21世纪“国企及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闭门会在广州举行。

来自国资投资平台、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投资机构及行业研究机构的代表,共同探讨新监管环境下,政府资本如何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并回应投资、管理与退出中的现实难题。

在湖南大学股权与创业投资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首席专家刘健钧看来,理解政府基金的底层逻辑,应从创业投资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出发。

国企及政府基金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厘清不同基金的功能定位,区分市场失灵与市场有效领域,并按照基金属性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

刘健钧。资料图

刘健钧介绍,海外市场并没有“国企投资基金”概念,也鲜有“政府投资基金”称谓。境外的政府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市场失灵”问题。

“投资市场失灵”主要存在于企业创业的早期阶段。

首先是种子期,企业商业模式尚未成型,市场化创投(885413)机构通常缺乏投资意愿。所以,对于少数特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种子期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常以直接投资方式提供支持。

其次是起步期。此时企业的产品以及技术得到了市场验证,商业前景开始显现,市场化创投(885413)开始产生兴趣。但企业仍存在市场营销、管理和财务等多重风险,且规模不经济,市场化创投(885413)的积极性不高,仍属于“市场相对失灵”领域。

起步期企业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数量众多,由政府创投(885413)直接投资是勉为其难,适合通过参股市场化子基金的方式,支持早期创业项目。

无论是直接投资类政府基金,还是参股引导类政府基金,均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宜坚持政策性运作。

相较海外市场,在我国,即使是投资中后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从事并购投资的狭义股权投资基金,均面临“募资难”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募资支持类政府投资基金”。

这两类基金从投资层面看,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故不宜再设置“让利于民”机制,更不宜由政府基金直接投资,只宜以“政府参与的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

刘健钧认为,政策性引导基金,与国企及政府参与出资的市场化母基金,在运作逻辑、管理模式上存在根本差异,宜实施分类管理。

刘健钧将“54号文”概括为“五位一体”的国资与政府基金治理新框架。

具体包括:聚焦主责主业的职能定位约束,压实出资人主体责任的基金内部治理约束,立体式三维法律监管约束,类公务员人事约束机制,以及特色业绩激励约束机制。

围绕国企及政府基金如何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他建议,在容错容亏机制上,宜将“勤勉尽责合规”标准可操作化,做到“该容错就容错,该处罚就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赵娜,南方财经见习记者苏磊编辑:谭璐,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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