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你公司对香港子公司管理架构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置、客户尽职调查与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安排等。
二、我们关注到,你公司已开展QDII业务,请就香港子公司与QDII业务涉及的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补充说明相关安排。
三、申请材料显示,目前,你公司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请进一步明确香港子公司潜在客户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量、资产规模、表达合作意向的概要情况等,评估相关客户资源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境外子公司展业。
四、香港子公司拟任总经理拟由你公司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担任,请就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