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亭私募基金因违规行为被公开谴责利空

2026-06-08 08:33:40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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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海南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海南南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南亭私募)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或被警示。

根据《决定》,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海南南亭私募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如实填报有关出资人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有关信息,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三、在接受现场检查期间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未穿透核查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且部分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五、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六、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七、存在期间挪用基金财产情形,违反《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

八、未按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和《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九、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通过海南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海南南亭私募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樊昌源作为海南南亭私募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信息填报负责人、投资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润清作为海南南亭私募从业人员及实际出资人,要求他人为其代持股权,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海南南亭私募在接受现场检查期间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吴润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通过海南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樊昌源、吴润清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陈莉作为海南南亭私募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未履职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曾庆蕾作为海南南亭私募的从业人员及间接出资人,存在为他人代持海南南亭公司股权的情况,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陈莉、曾庆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天眼查信息显示,海南南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核心业务聚焦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投资方面,公司主要关注新兴产业和创业投资赛道,通过管理多只基金在资本市场实现广泛布局,体现其专业投资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

编辑吴怡漪责编宁可坚校审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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