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陈泽锴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的制度安排。
尽管具体细则尚未公布,但这一信号意味着,对赌条款从“市场自由约定”的状态将逐步纳入监管视野,未来相关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边界和违约责任有望获得更清晰的指引。
实际上,2025年12月中基协通过AMBERS系统推送的《关于私募股权创投(885413)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针对股权回购这一对赌中最常见的形态,给出了三方面政策导向与软性约束:
① 反对“明股实债”:明确不得利用回购安排行违规借贷之实,不得将股权回购条款异化为“明股实债”等脱离股权投资属性的非私募基金活动;
② 反对不合理条款:权利义务“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不被鼓励;
③ 倡导柔性化解:对已设“上市目标对赌”的,鼓励与管理人/回购义务人友好协商——调目标、延期限、降利率,甚至解除协议,而非机械强执。
此次国办《指导意见》将“规范对赌协议”升格为国家级制度建设的明确要求,意味着中基协此前提示中的导向有望从行业倡导固化为可执行、可检查的监管规则。
此外,有业内人士预计,“限制或禁止目标公司本身作为回购义务人”“对回购利率/收益率上限、回购触发条件的合理性设定边界”等,也有望被纳入对赌协议规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