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私募!国办首次公开发文

2026-06-05 20:09:01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自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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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登记备案、名称注册两方面着手,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设立必要的须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同时,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2、《指导意见》也提出,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同时,在市场出清端,监管坚持“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双向调控。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私募管理人直接注销登记;长期失联、无实质经营且拒不整改的机构限期清退。 3、《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上位法根基,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4、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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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立足行业现存痛点统筹顶层制度设计,从源头防控、加强监管、处置风险、规范发展等多维度出台系统性举措,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实现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是国办首次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公开发文,将成为私募基金“1+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1”。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目前私募基金规模已经超过23万亿元,在全球排名第二。同时,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科创企业成长、满足居民多元化财富配置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关键金融作用。

但行业长期存在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工具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严重制约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

《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特点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政治性、人民性的高度思考和谋划,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部署安排了各项具体措施。

严把入口疏通退出

优化行业存量增量结构

源头管控是防范私募行业乱象的首要抓手,《指导意见》从登记备案、名称注册两方面着手。

新规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杜绝不符合私募运作规律的机构、产品违规备案;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设立必要的须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制度,拟申请私募备案的机构须先通过省级、计划单列市金融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联合会商,才可办理工商注册。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不得标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防止不合规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误导投资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压缩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指导意见》也提出,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885413)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同时,在市场出清端,监管坚持“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双向调控。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私募管理人直接注销登记;长期失联、无实质经营且拒不整改的机构限期清退。

近些年,中国证监会积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等工作,私募基金行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在入口端,通过不断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发挥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作用等方式,以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为导向,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同时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基金进入市场,持续改善行业供给结构,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在出口端,依法依规、有序推动清退行业无效供给、持续净化市场环境。2022年至202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依法注销740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完善法治与立体化监管

严厉打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

当前,针对私募基金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上位法根基,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快推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于今年2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有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围绕私募基金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私募基金“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聚焦管理人“信得过”,制定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聚焦投资者“担得起”,制定募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基金财产“看得住”,制定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合理确立托管机构的履职标准;聚焦行为“看得清”,进一步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

私募基金因具有较强的非公开性,透明度较低,规范运作方面问题更加突出,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失控、不当利益输送、恶意侵占挪用投资人资金等情况,可能被利用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指导意见》提出要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加大异地经营、违规代持、通道化运作机构整治力度,强化私募证券基金交易行为动态监测。央地、跨部门协同机制同步落地,建立常态化风险会商制度,重大跨区域违法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设立私募基金“吹哨人”举报制度,完善举报人信息保护细则,打通社会监督渠道等措施。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严肃查处私募基金领域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数据显示,2022至2026年一季度,中国证监会对1805家私募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有86家移送公安机关。去年以来,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处以史上最重罚款,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

近些年,私募股权创投(885413)基金中国有资金出资占比不断提高。国有资金成为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背离政策初衷和功能目标、偏离功能定位、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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