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利空

  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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