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字〔2026〕10号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5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附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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