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亏逾170万,起诉银行获赔近159万

2024-10-11 23:22:3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涵

  “60后”王某通过上海一家银行购买了一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558万元,后来当她想要赎回时,却被客户经理承诺保本保息,于是就没有进行赎回的操作。不过,持有产品两年后,王某的本金加上利息却亏损了170多万元,客户经理的承诺成了空头支票。于是王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显示,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定,案涉银行因未落实“双录”要求,且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应承担王某九成损失,赔偿其本金加利息约159万元。

  认购当天未“双录”

  判决书显示,“60后”投资者王某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经验。2021年6月,其在某银行认购了一只基金代码为012XXX的“XX产业前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认购当天该银行未进行“双录”。

  7个月后,当王某想赎回产品时,客户经理称现在赎回要亏70余万元,告知不能赎回并承诺会保本保息,“支行会用另外的形式补给你,保证年化利率不低于4.5%”。2022年9月,客户经理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同月26日,为了偿还自身债务,王某选择赎回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赎回金额300.98万元。交易后,其仍剩余139.58万份未赎回。王某称,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也基于银行一再明确的要求,她没有赎回全部产品。

  随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投诉该银行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2023年6月21日,监管出具的一份《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显示:“某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已责令某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截至该日,王某的投资本金损失约为163.8万元。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并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销售人员曾作出收益承诺。而涉事银行则表示,其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影响王某购买基金产品的决策,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赔偿90%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26日,王某赎回案涉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确认金额301万元,确认日期2022年9月27日,手续费总额7543.46元,交易后剩余份额139.58万元。该基金截至2023年9月14日累计亏损170.2万元,剩余金额86.9万元。现该基金剩余139.6万份额未赎回。

  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定该银行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王某本金损失约163.8万元。关于利息损失,某某银行虹口支行员工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该承诺无效。故该利息损失,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值。案涉基金于2021年6月8日确认购入,故一审法院以前述本金损失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6月2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2.4万元。上述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3万元,由某某银行虹口支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58.6万元。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王某虽系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案涉产品,但当日其至银行网点办理义务,在网点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了下载手机银行APP、赎回其他产品并完成案涉产品购买等一系列操作,监管机构已经认定银行“应双录未双录”,手机系由王某本人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产品风险是否如实告知等均无从查实,故某某银行虹口支行的违规行为导致实际销售场景无法可溯还原,其应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

  某某银行虹口支行主张的王某过往投资金融产品,在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与案涉基金存在巨大差异,故即便属实也不构成对其责任的免除。关于责任比例,王某作为有一定证券和理财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消费者,也应具备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故一审综合判定王某承担损失的10%,某某银行虹口支行承担90%,并无不当,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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