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指导意见:QFII内部需设督察员
发表日期: 2008-10-18 16:15:47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侯捷宁
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思》),并自本月20日开始实施。指导意见明确,QFII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指导QFII加强合规控制,提高合规控制水平。
QFII督察员是指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监督QFII在投资中国证券市场过程中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指导意见》共十四条,首先对QFII督察员资格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QFII的内部管理也各具特色,为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要求QFII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另外,考虑到QFII现有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增加的营运成本问题,不要求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可以由其内部符合督察员条件的实际运作人员兼任;其次,明确了督察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包括合规报告、客户合规审查、产品及业务报告的审核并签字、投资交易及信息披露监督、组织法规培训等方面;最后,对督察员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报告制度以及证监会对于QFII合法合规情况的评估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借鉴境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QFII督察人员进行监管处罚的通行做法,《指导意见》以QFII合法合规评估制度代替对督察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此作为QFII监管的重要手段,从而督促QFII认真执行本《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合规控制。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施QFII试点五年多以来,证监会、外管局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了较完善的QFII监管框架。总的来看,QFII投资规范,外汇进出可控,运行平稳正常,没有出现大进大出等负面情况,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经验。目前,QFII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该负责人指出,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QFII投资运作时,始终将其内控合规制度作为一个关注重点。目前,QFII内部均设有合规部门,并有合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QFII投资运作实施合规控制。而一些诸如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其他类机构,虽然没有专设合规部门或专职的合规人员,但均配备有法律人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但从实践中看,由于QFII的地域分布广泛,语言和文化存在差异,法律、监管制度也各不相同,这些人员理解、执行QFII的法规、政策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现有的合规制度和人员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QFII督察员制度,由QFII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合规督察员,能够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进一步提高QFII合规控制水平。在投资监控方面,可以在不对QFII现有内部制度、人员安排及运作流程产生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将一线监管职能由交易所、托管银行进一步延伸到QFII内部,有效防止个别QFII出现违反规定超比例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对个别股票的同日反向交易等问题。同时,建立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QFII的产品开发、客户审查、交易活动以及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政策指导。
分析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是进一步加强QFII合规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管机构加强对QFII合规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督察员在合规中的作用,促进QFII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的合规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积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下一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督促QFII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提高合规水平,推动QFII试点工作稳步扩大。据他透露,排队申请QFII的外资公司还很多,虽然目前股市急剧波动,但海外机构投资者仍长期看中国经济发展,申请QFII资格的热情并未减少。他强调说, QFII在中国市场的运行一直较为稳定,目前也未发生FII资金大规模的流进流出中国市场的情况,QFII整体并未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过,他也透露说,由于雷曼兄弟破产,雷曼兄弟在中国境内QFII运行已经停止,其他外资机构均没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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