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投资渠道将拓宽

发表日期: 2008-09-17 09:16:48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徐涛
  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均作调整,投资渠道有所拓宽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包括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六条。《办法》于2008年9月11日施行,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和《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用以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办法》特别单设一章,就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该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新《办法》在五个方面有显著变化: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一章,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治理结构、融资、信息共享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规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降低了部分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

  就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参照国际惯例,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办法》对缴纳基数的调整,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对象是保单持有人,而并非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办法》适当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他说,近年来,政策性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各级财政的参与形式不一,为此,《办法》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除此之外的各类政策性保险均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年金所有者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为此,《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有关业务也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针对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消费者不断增加的情况,《办法》将投资型财产保险、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并明确规定了缴纳比例。

  该负责人说,由于《办法》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扩大了缴纳范围,同时,考虑到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已达到一定规模,为不增加保险企业负担,《办法》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由于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受到政策调整影响较小,其缴纳比例维持不变。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按照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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