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新: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8-29 14:29:00  来源: 同花顺网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0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3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 录

  一、绪 言...................................................................2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27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3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38

  十二、基金的投资...........................................................39

  十三、基金的财产...........................................................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九、风险揭示.............................................................6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8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7

  二十六、备查文件...........................................................8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孙枫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徐丽萍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欧利盛金融集团 (Eurizon Financial Group)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董事长,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胡继之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副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总支副书记。

  Francis Candylaftis先生,董事,商业经济学士,国籍:法国。曾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工作27年,历任米兰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Products Group SGR常务董事、巴黎Credit Agricole Structured Asset Management董事以及加里帕尔马(Cariparma)银行董事、农业信贷资产管理股份公司(Cre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SGR)常务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欧利盛另类投资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SGR S.p.A)和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长、意大利资产管理工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委员。

  Ciro Beffi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曾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Eptaconsors股份公司(EPTA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Banca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Lux股份公司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SICAV集团董事,从2003年12月起至今担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总经理。

  郝珠江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党组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现任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方兆本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匹兹堡大学统计学博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场统计学会理事,中国概率统计学会理事,美国当代统计索引CIS通讯编辑,美国ASA、IMS会员。曾任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主任,现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柳青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美国马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联邦法院认证律师。曾任美国卢德威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法律部亚太地区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全球投资兼并重组部高级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现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法律总顾问。

  黄世忠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加拿大达尔豪西(Dalhousie)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兼任全国会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历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副主任、厦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国阳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审计部副总经理、证券二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徐剑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国籍:中国。曾在黄河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计划资金总部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兴和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财税系副主任,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结算中心主任,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经理、研究部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男,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长城证券公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04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5年6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理财助理,2006年9月起担任机构理财部社保基金组合理财经理,2007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中国 50 基金基金经理,现拟任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黄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总裁邓召明先生,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黄钦来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管文浩先生,专户理财投资总监冀洪涛先生,鹏华价值优势基金经理程世杰先生以及鹏华货币基金经理初冬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监。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实现净利润691.42亿元,较上年上升49.27%。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15%,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19.50%,分别较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和4.50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30元,较上年提高0.09 元。总资产达到65,981.77 亿元,较上年增长21.10%。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60%,较上年下降0.6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04.41%,较上年末提升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1000强中列第14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35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银行奖”、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亚洲风险》杂志“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等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2007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2007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中国公益家”荣誉称号,获得新华网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和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奖”,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5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赵晓蔚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和大厦30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66470

  联系人:李化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站:www.ccb.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涂佩施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樊淑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证监许可[2008]83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 M<250万 1.0%

  250万≤ M<500万 0.6%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八) 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三日予以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基金代销机构。

  4、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5、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7、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基金份额份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转出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场内申购开始与场内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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