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三得益B: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8-20 10:27:59  来源: 同花顺网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08】86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4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4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5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6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7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2

  合 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Alan Wren先生,董事,英国籍。历任英国保诚集团保诚单位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景顺集团(Invesco)欧洲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现任St Paul''s 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

  Tess Downey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历任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助理副总裁、高级法律顾问、美国国际集团(AIG)全球意外与健康险公司副总裁。现任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新市场发展部区域董事。

  陈桂明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博导。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2003年3月至今担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所长。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1998年2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2.监事

  姚骅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预算科科长、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Adrian Tse先生,监事,新加坡籍,MBA。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墨尔本),从事企业顾问、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工作。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策划总监。

  解晓然女士,职工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维义先生,副总经理、公司代理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新加坡电信旗下子公司的商务发展部和财务总监、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旗下子公司南亚地区运营总监、新加坡保险公司公司发展部主任、客户与市场营销主任。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MBA。历任美国大联资产管理(伦敦)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新加坡)发展证券(香港)公司副总裁、中国国际金融(香港)公司高级证券分析员等职。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2007年6月1日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毛卫文女士,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总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加盟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历任公司债券组合经理、银河收益基金基金经理、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总监、投资副总监。

  王国强先生,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行业务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长期从事固定收益证券分析和研究,精于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定价、信用产品的风险分析等。2006年8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张维义先生,代理总经理/首席运行官;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

  毛卫文女士,副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总监;

  陈培峰女士,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研究副总监;

  桂思毅先生,风险控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达到同业领先水平,实现净利润691.42亿元,较上年上升49.27%。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15%,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19.50%,分别较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和4.50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30元,较上年提高0.09 元。总资产达到65,981.77 亿元,较上年增长21.10%。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60%,较上年下降0.6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04.41%,较上年末提升22.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1000强中列第14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35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银行奖”、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亚洲风险》杂志“中国最佳金融风险管理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等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2007年首届中国基金行业年度评选中荣获“最佳托管银行奖”;荣获《财资》杂志颁发的 “2007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奖”。在取得出色的经营业绩的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亦积极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年获得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中国公益家”荣誉称号,获得新华网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获得香港上市公司公会和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企业社会责任奖”,连续两次获得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颁发的“最具责任感企业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等5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詹志令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李瑞

  网址:www.ecitic.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林建闽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96598.com.cn

  (1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48-50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867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人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万) 费率

  A类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B类 0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八、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A类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B类 0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 B类

  Y<30天 0.5% 0.5%

  30天≤Y<1年 0.3% 0

  1年≤Y<2年 0.15% 0

  Y≥2年 0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 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合作,面向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时,按照基金的认购费率标准执行;持有以上银行卡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柜台模式)相同。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为零)。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38,156.29份。

  (2)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B类基金份额。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0%=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6.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的,与基金份额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的较高流动性和稳定性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同时通过主动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权证的投资,但允许因投资一级市场分离式转债获配等原因被动持有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积极投资和控制风险的债券投资策略,在战略配置上,主要通过对收益率的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在战术配置上采取跨市场套利、收益率曲线策略和信用利差策略等对个券进行选择,在严格控制固定收益品种的流动性和信用等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对于可转债的投资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1)战略配置

  1)利率走势综合判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际和国内经济体的运行,对整体市场投资环境的进行有效预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指标、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时间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构造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2)目标久期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2)战术配置

  1)跨市场配置策略

  利用两市场间同一品种的收益率差异,通过在一个市场买进、 另一个市场卖出的方式获取利差,操作品种主要是跨市场现券或回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3)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在个券选择上加强单个债券的定价和收益率分析,通过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寻找短期内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行有效的投资获取较高收益。借助金融工程技术,研究市场期限结构和债券定价模型,选择价格被低估的央行票据和债券,获得超额收益。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评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中签率,考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

  3.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注重基本面研究,选择流动性好、估值水平较低、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同时分散个股,构建组合,以避免单一股票的特定风险。

  4.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当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有调整,则新的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信诚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信诚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信诚基金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在中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在微观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信诚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 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在投资团队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决定了整体股票、债券、现金的策略性资产配置比例之后,投资团队作出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决策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为基金资产0-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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