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实行固定费率制是次优选择
发表日期: 2008-08-11 14:05:38 来源: 理财周报 作者: 代星
近日来,市场上关于基金管理费该不该收、该如何收的声音依旧此起彼伏,百家争鸣,争论的各方都有着自己的理由。
上周笔者写了《基金是否应征收固定管理费?基金研究机构激辩》一文后同样也收到不少反馈的声音。有赞成固定费率制的,同样也有赞成浮动费率制的。
要求减免管理费不合契约精神
笔者查询有关资料后发现个有趣的现象,在每一次熊市时,都有人提出要基金管理公司降低管理费率或者和基金投资人共担风险;但每一次牛市时,几乎没人提出要提高基金管理费率,让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人共享收益。基民和基金公司之间颇有点有福不愿同享,有难希望共担的味道。
这其实反映出了目前我国基金投资者仍不够成熟的一面。投资者购买基金是通过签订一项基金契约来达成双方的信托关系。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信托)契约募集投资者资金;基金经理人根据基金(信托)契约进行基金管理活动;基金收益依据基金(信托)契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基金契约就是一份“委托理财协议”。投资者一旦认购了基金,就意味着你默许了基金契约,愿意委托该基金管理人“代你理财”。当投资者不满意基金公司所创造的投资收益的时候就开始要求基金公司减免管理费,这显然不符合契约精神。
此外基金公司也有委屈。今年上半年基金的市场表现其实是强于大盘的,市场遇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基金业绩很难不下降,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全怪罪基金也不合理。应该看到,股市相关的工具应该完善,例如股指期货、对冲和其他的避险工具等。
而且,我国基金管理费率同其他国家相比也不算高。投资者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不通过基金,自己来进行投资操作,这样就只需要支付交易佣金即可;二.通过基金来操作,根据基金公司的业绩和费率来进行自己的衡量和取舍,“用脚投票”方式的存在也已经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在基金收益为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还是得收。当然,像最近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因净值低于价值增长线,根据基金契约暂停征收管理费,类似这样的情况同样值得我们赞赏。
固定费率制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在主要的发达国家,为了维护一国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的整体利益,对于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公募基金,均采取固定管理费率制度。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基金行业中,占据主要和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共同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性质的公募基金或准公募基金。
从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来看,很多国外的共同基金竞争激烈,基金公司所做业绩也呈现出差异化,费率也随着激烈的竞争正在稳步下调,这种下调不是单个基金公司的下调,而是整个行业的整体下调,这既有利于行业的竞争,基民也从中获利,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局面。
基金采用浮动费率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在我国也曾有过,其时大概在1998年以前。当时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采取这一收费模式的基金在市场中太过激进,造成基金为获取尽可能多的管理费,过分追求净值增长而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投资风险,不利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而没被坚持下来。虽然现在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很多,但仍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笔者在上一期的文章里面也谈到,目前仍然没有好的关于浮动费率制的计算方法。
固然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率有缺陷和缺点,但是如果不搞固定费率制,问题可能更大。公募基金固定费率制是一种次优的选择,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安排。
固定管理费模式也并非完全是“旱涝保收”和业绩不相关,虽然管理费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据基金业绩通过申购赎回改变基金规模从而改变基金管理费总量,形成对基金公司的奖惩机制。
和2007年相比,今年上半年以来,伴随着基金规模的大幅缩水,基金公司在基金管理费的收取上,已经大不如前了。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对402只基金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基金行业资产规模半年来已萎缩了1.2万亿元,这意味着基金管理费收入将减少约52.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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