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 奋力走向“备案制”
发表日期: 2008-08-11 09:36:1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周明
在进行了近两年的试点后,产业基金正面临着由“审批”向“备案”的一场蜕变。
从2006年11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打响第一枪开始,至今也仅有十只产业基金获批成立,但关于产业基金的各种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息过,是坚持“审批”还是走向“备案”,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这场争论随着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第五次工作会议的“定调”可能会趋于统一,即,停止审批、制定办法、最终走向备案将成为我国产业基金发展的路线图。
抓紧制定管理办法
7月28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徐林主持,会议主要传达国务院对下一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指示——近期,国务院批复同意将西部水务产业基金等四只基金纳入试点,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再增加新的试点项目。
根据这一批复要求,下一阶段指导小组的工作任务是抓紧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
会议同意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并讨论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计划和起草思路。会议同意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的制度;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次会议传达了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即个案审批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阶段已结束,下一阶段,产业基金的设立将本着“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只要是合格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有关“设立条件”即可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而政府的角色也将从一名有审批权力的行业管理者向行使核准职责的“看门人”转变。
审批制通常被认为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批准或不批准背后的原因比较模糊,相对来说透明度比较小;而核准制则比较开放,它被要求按照特定、公开的设立条件进行设立,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就可获批成立。因此,从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也往往被认为会走向更加市场化的道路。
厘清观念成工作重点
在第五次工作会议上还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有关部门对何谓产业基金,如何区分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内涵等问题还存在一些“困惑”。
会议不仅把认真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经验教训的总结,为制定《管理办法》和新基金的设立提供参考,请各部门尽快确定参与《管理办法》起草小组成员名单等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提出要进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和业界也有不同看法。目前,业界大多数人认为,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应该是一种包含关系,产业基金是股权基金中的一种,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都是股权基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产业基金的设立、运行的基本框架和理念与其他股权基金一样。但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些专家认为,二者应该有所区别。比如,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维就认为,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侧重于投资特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则不受这一限制。
分析人士认为,股权基金概念的核心是其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在投资后通过增值服务,以获得股权溢价的方式进行退出获利的投资基金。从核心这个概念来看,无论是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还是其他类型的股权基金,都应处于相似的监管环境,也应获得较平等的市场地位。
放手让PE市场迅速发展
“应该放手让这个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北京PE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锋呼吁,目前,国际上一些大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很快,比如,黑石、KKR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机构都通过将其管理公司上市的方式,力求做大做强,而这些大的私募股权机构,都瞄准了中国市场。“如果我们还不加快发展,中国股权市场中的优质部分就要被这些外资机构都买走了”,他认为,我国PE不能做大做强的原因,除了人才比较稀缺外,与当前政府干预、行政审批等监管方式也有关系。
据了解,从2006年11月第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即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到2007年8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扩大关于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请示,批准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上海金融基金、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和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等作为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最近第三批四只产业基金也获得批准。截至目前,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产业投资基金达10只。这10家产业基金除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有实质性投资项目外,其他基金还没有披露投资情况。据悉,中信证券参与的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的框架也基本完成,今年有望正式运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表示,要大力发展国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要引导和鼓励,而不是由政府去限制、管制和审批。
有专家认为,虽然我国PE发展的历史比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的历史还要长,但是,到目前为止,发展还比较缓慢,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因为市场对当前的这种监管模式并不“买账”。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指出,“PE市场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市场,在推动PE市场发展时,应当尽可能保持这个行业的市场化,而不能把原有那种行政监管施加到这个行业上。从国际经验看,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和引导都要和公募市场有着不同的规则和方式,应当尽可能体现市场化,做到监管适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一定要分清哪些活动是市场主体的财产处置行为,哪些是中介机构对公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对前者要尊重交易自主权,对后者要重视公共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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