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策略: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08-06-05 12:46:41  来源: 同花顺网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从2008年6月10日开始正式推出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中银策略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中银策略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中银中国基金、中银货币基金、中银增长基金、中银收益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中银策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及通过网上直销的方式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五、基金转换费率及转换公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

  1. 中银策略基金与中银中国基金、中银增长基金、中银收益基金互转,转换费为转出基金的相应赎回费。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2. 中银策略基金转为中银货币基金,转换费为中银策略基金的相应赎回费。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3. 中银货币基金转为中银策略基金,转换费率为中银策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率。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 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6%

  大于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4. 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上述转换费的收费标准限定于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在基金互转的业务中保留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权利。

  (二)网上直销

  1. 中银策略基金与中银中国基金、中银增长基金、中银收益基金互转,转换费为转出基金的相应赎回费。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2. 中银策略基金转为中银货币基金,转换费为中银策略基金的相应赎回费。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3. 中银货币基金转中银策略基金,转换费按直销网银中银策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率收取。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直销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亦可到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查询。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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