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公司"老鼠仓"立法

发表日期: 2008-05-17 00:00: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据记者了解,虽然基金公司"老鼠仓"的背信行为目前还没有从刑法层面作出立法规定,但是,这将是证监会下一步要做的立法建议,目前已正式向立法机关提出增加关于基金"老鼠仓"这一背信行为作为犯罪追诉的建议。另外,对于在大小非解禁方面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点评:政府对"老鼠仓"立法十分必要。以前期证监会对唐建、王黎敏"老鼠仓"事件的处罚力度来看,仅仅对相关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市场禁入远远不够,并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基金经理掌握数以亿计的受托资产,"老鼠仓"的诱惑非常大,如果不从法律层面加以严惩,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成本远远抵不上"老鼠仓"获利所得,怎么可能确保基金经理不会越过红线?早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让"老鼠仓"这种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业声誉的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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