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精选:招募说明书

发表日期: 2008-05-14 10:22:41  来源: 同花顺网
  基金代码:519011 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节绪言5-1-1

  第二节释义5-2-1

  第三节风险揭示5-3-1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5-4-1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5-5-1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5-6-1

  第七节境外投资顾问5-7-1

  第八节基金的募集5-8-1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5-9-1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0-1

  第十一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5-11-1

  第十二节基金的转换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5-20-1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5-21-1

  第二十二节相关服务机构5-22-1

  第二十三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4-1

  第二十五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5-1

  第二十六节其他披露事项5-26-1

  第二十七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27-1

  第二十八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8-1

  第二十九节备查文件5-29-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生效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外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证券市场:指本基金投资标的证券上市交易、位于中国大陆以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市场。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定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与中国证监会签定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截至2007年5月31日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指境内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率风险是QDII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特别是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需要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规避手段来降低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力可能下降。

  (8)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譬如俄罗斯债券违约,泰国临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七)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能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以及投资比例需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融合富通全球研究团队等外部研究力量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以实证分析为起点,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充分重视第一手材料的取得,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公司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根据对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验的认识和对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本基金不积极谋求寻找市场的拐点,主要从控制系统性风险出发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原则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包括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33个国家或地区(目前按照《实行办法》的规定比例不低于90%)。但由于"中国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伦敦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将主要考虑在这四个市场进行配置。

  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首先考虑的是市场比重,即这些市场的中国概念公司市值的比重,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业配置。

  海外中国概念股票的市值在香港市场所占的比例最高,达90%以上;其次是美国市场(一级上市的ADR)占5%左右,新加坡市场占3%左右;英国和其它市场的比例很低,几乎暂时可以忽略不计。香港市场由于是最多的"中国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而且大市值的公司多数在此上市,由此香港市场是本基金首先考虑的重点市场。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通过适度的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和现金的比例,以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执行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类别资产间的相对风险水平,形成有关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变化的评估报告,该风险报告对于资产配置决策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以保证类别资产科学合理的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深入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股票投资策略看,单纯强调低价的价值型投资和单纯强调增长的成长型投资均面临较大的投资陷阱。就成长型投资而言,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在估值上的溢价往往会被市场所高估而丧失其投资价值;就价值型投资而言,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缺乏成长的价值型股票往往会掩盖行业生命周期终结或企业竞争能力低下的问题。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指数(以美元计价)。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专门为QDII业务发布了MSCI中国股票指数系列,包括了三个系列,共计14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A股、B股、H股、红筹股、P股和香港股票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中国指数的成分股主要包括了H股、红筹股、P股和少量B股(截至2007年9月)。

  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如果未来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代理投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如下:

  (1)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十一)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形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和实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保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将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1、本基金将按照GIPS的规定的计算和报告方法在报告业绩时做相应信息披露;

  2、对外披露时,本基金将注明业绩计算标准符合GIPS要求;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将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富通基金管理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年至今任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署理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长。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籍华人,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亚洲区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铭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学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先后任职于香港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4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现任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陈洪先生,基金经理助理杨铭先生简历如上。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蒋征,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牟永宁,研究总监;戴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富通基金管理公司(Fort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注册地址:Avenue de l'Astronomie, 14, 1210 Brussels

  邮寄地址:Avenue de l'Astronomie, 14, 1210 Brussels, Belgium

  成立时间:1998年2月23日

  资产规模:1206.169亿欧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

  联系人:Lionel Benoist

  电话:32 2 274 86 91

  传真:32 2 274 84 90

  电子邮箱:lionel.benoist@fortisinvestments.com

  公司网址:www.investments.fortis.com

  主要投资负责人:William de Vijlder,全球投资总监。曾在1987-1989年担任前比利时通用银行经济师;1989年起担任通用银行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策略分析师;1997年起担任Fimagen Belgium投资总监;1999年开始,担任富通基金全球投资总监,总经理,投资研究、组合管理以及交易负责人。拥有Ghent大学经济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基金")是富通集团(Fortis)旗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1998年富通集团和通用银行合并,成为今天的富通集团,并着手重组了集团的各项业务。1999年,富通集团将旗下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合,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Fort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负责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富通基金的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世界多个城市建立了客户服务部和投资中心。2004-2007年,富通基金连续获得了惠誉(FitchRatings)M2的资产管理人评级及确认。目前,富通基金仍不断在世界各地拓展其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7年9月底,富通基金集团拥有员工988人,其中投资研究人员258人,平均从业年限达12年以上。公司在欧洲、美洲和亚洲共设有21个投资中心。公司旗下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管理各类基金及专户理财组合达1654个,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206.169亿欧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投资咨询和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基金管理人制订的基金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就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2、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提供建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行业意见与建议,并提供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其管理本基金所需要的或有用的涉及经济、法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领域的信息、意见及建议;

  4、与基金管理人定期会议,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

  (三)境外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并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募集,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1.2%,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业务类型金 额费率

  认购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0.5%

  100万≤M<200万0.8%

  50万≤M<100万1.0%

  M<50万1.2%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因此,可能会出现认购的实际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系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支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1.5%,赎回费率不超过0.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金 额(M)费率

  申购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0.6%

  100万≤M<200万1.0%

  50万≤M<100万1.2%

  M<50万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持有期费率

  赎回1年以下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0.25%

  2年(含)以上0%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在赎回款项的支付周期内,任一境外证券市场将出现两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休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申请。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其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照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其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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