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赴港设立机构

发表日期: 2008-05-05 00:00:0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别冶
  为适应基金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并于5月4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根据《规定》,基金公司可以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 (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规定》要求,基金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基金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商业计划书、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此项新规对基金公司的影响,理柏周良认为,允许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将能够为内地基金公司提供各种各样的接触国际市场的机会,更加方便内地基金公司与国际接轨,对广泛投资香港市场的内地QDII基金的受益也更为直接。
郑重声明:
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与爱基金网无关。由于文中陈述文字并未经过证实,爱基金网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果读者据此操作,或者向发表本文的机构进行咨询并听取其操作建议,风险自担。